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怡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9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常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常聞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趙常聞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起羈押。

二、查被告就本案犯行,自白不諱,足認其犯嫌重大,且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再衡量本案被告犯罪情節,危害社會秩序重大,且被告經本院於109年2月1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5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4月之案件進行程度,基於保全本案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等目的,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