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TRAN VAN TAM (越南籍、中文姓名:陳文心)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650 號),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TRAN VAN TAM(中文姓名:陳文心)護照號碼「B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C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TRAN VANTAM(中文姓名:陳文心)護照號碼「B0000000號」之記載,應為「C0000000號」之誤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