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23號 原 告 林滄海 林玉華 林均達 林泓陞 泓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玉華 原 告 昌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華 原 告 吳太平 林金盆 吳俊德 吳思瑩 陳添火 林錦女 陳芸廷 林政賢 陳美玲 林炘漢 林于婷 李苾羢 林辰豪 林進菡 上2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 告 謝明陽 楊淑慧 謝佩珊 謝明忠 謝孟修 呂紹強 陳蔚瑤 上列被告謝明陽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187號違反證券交易 法等案件(被告楊淑慧、謝佩珊、謝明忠、呂紹強、陳蔚瑤雖未提起公訴,惟原告起訴認該等被告係依民法應連帶負賠償責任之人,故一併列為被告),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許慧珍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