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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187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游秀雯許慧珍王振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18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謝明陽
選任辯護人
魏宏哲律師

      陳瑞斌律師

      羅閎逸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18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係由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依上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等旨,雖將該第3款以犯重罪作為羈押原因之規定,限縮在併存有逃亡或滅證之虞等羈押原因時,始得施予羈押,但亦併認此等羈押原因之成立,不必如同條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須達有「客觀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滅證之虞之程度,而以具有「相當理由」為已足。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為證,本院因認被告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犯行,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高達新臺幣(下同)20多億元,並仍有數億資金流向不明,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一定資力供其逃亡,再被告本案犯行手段複雜,期間長達4年,且另有數名犯罪嫌疑人為檢警偵辦是否共同參與本案犯行,是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故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8年9月20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8年11月27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必要,自108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被告雖以其經營之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通公司),目前資產設備尚有2至3億元價值,仍可營運(只是無資金),且有員工待資遣,而台通公司所有之多項發明專利,如與大陸廠商合作,每年訂單價額約有14至15億元,因此,被告希望可以具保停止羈押,出面召開股東會,促成決議出售上開發明專利或其他更好方式,讓台通公司股東損失降至最低,又被告並無隱匿犯罪所得金流,且現已罹患腦動脈瘤及類風濕性關節炎,家人均在台中,不可能逃亡等情為由,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已敘明如前,被告所陳須親自出面處理公司資產或召開股東會乙事,除與羈押之原因無關外,亦尚得以授權代理人或依公司法第173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未果後自行召集)、第173條之1(過半數股份股東自行召集)、第203條之1第3項(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集董事會)、第220條(監察人召集股東會)等方式處理,而被告所陳並未隱匿資金,無逃亡之虞,則與目前事證顯示尚有數億資金流向不明,仍有一定資力供其逃亡情形,有所不符,是被告所陳具保停止羈押事由,俱不足佐證其得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又本案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是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附件:被告謝明陽108年12月17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影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許慧珍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18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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