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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0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黃光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04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叢冠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毒偵字第2046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叢冠軍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陸組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於108年間因施用毒品而受觀察、勒戒後,仍未戒除毒癮,亦未能從中記取教訓,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實不可取,然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尚未造成他人明顯之危害,本諸施用毒品者之犯罪心態與一般刑法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容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並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述業工、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一般之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吸食器(玻璃球管)6組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及預備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本案其餘扣案之毒品、手機等物,均與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無直接關聯,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文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光進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2046號
    被      告  叢冠軍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另案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叢冠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年4月30日執
    行完畢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80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6月4日上午8時許,在其位在
    臺中市○○區○○路00號2樓207室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
    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6月4日上午10時47分許,為警
    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租屋處執行搜索,徵得其同意於
    109年6月4日下午2時10分許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叢冠軍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自白不
    諱,且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有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109年6月29日嘉竹警
    偵字第1090011482號函暨立人醫事檢驗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報告、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又本件被告犯行係在其所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釋放3年內,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
    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參,是應依法逕行追訴處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並未就毒品來源有具體陳述,是本案尚
    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後段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
    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建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04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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