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05號
110年度簡字第7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嘉瑋
- 選任辯護人
- 楊大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887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34209號),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選任辯護人欄「林大德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大德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選任辯護人欄「林大德律師」之記載,有顯然誤寫情形,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楊大德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