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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2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吳怡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2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杜予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杜予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杜予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怡嫺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   │109年2月11日20時│109年4月22日18時│
│              │55分為警採尿前96│46分許為警採集尿│
│              │小時內某時      │液時起回溯120小 │
│              │                │時內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關年度案號    │署109年度毒偵字 │署109年度毒偵字 │
│              │第856號         │第1899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 │109年度中簡字第 │
│審  │        │927號           │1976號          │
│    ├────┼────────┼────────┤
│    │判決日期│109年4月29日    │109年7月22日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 │109年度中簡字第 │
│    │        │927號           │1976號          │
│    ├────┼────────┼────────┤
│    │確定日期│109年7月6日     │109年8月3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        │得易科、        │
│金之案件      │得社勞          │得社勞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備註      │署109年度執字第 │署109年度執字第 │
│              │11734號         │1412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2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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