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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9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吳珈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9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嘉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326號、109 年度執字第15848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嘉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珈禎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                    │108 年12月19日1 時許│                    │
│ 犯  罪  日  期 │   109年01月02日    │為警採集尿液時起回溯│   109年02月25日    │
│                │                    │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9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9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9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9號           │字第1186號          │字第2106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9 年度中簡字第1027│109 年度中簡字第1507│109 年度中簡字第2233│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9年04月28日   │   109年06月12日    │   109年09月10日    │
├───┼────┼──────────┼──────────┼──────────┤
│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9 年度中簡字第1027│109 年度中簡字第1507│109 年度中簡字第2233│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9年06月15日    │   109年07月14日    │    109年10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
│  備       註   │第9720號            │第10791號           │第15848號           │
│                ├──────────┴──────────┤                    │
│                │編號1 至2 號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3048號裁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更字│                    │
│                │第3983號執行中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98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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