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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5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5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季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季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季庭因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5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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