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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2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羅國鴻江瑞隆林德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2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藍心恬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上開聲請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嗣通緝到案並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經多次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9年2月13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有通緝案件移送書、本院訊問筆錄、押票在卷可查。惟被告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8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函借執行,經本院准予借執行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已以109年執衡字第1130號執行指揮書(甲),指揮被告自109年3月6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上開徒刑,此有上開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徵被告目前已不在本院羈押之中。從而,被告既已非在羈押中,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江瑞隆

法 官 林德鑫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25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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