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25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藍心恬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上開聲請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嗣通緝到案並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經多次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9年2月13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有通緝案件移送書、本院訊問筆錄、押票在卷可查。惟被告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8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函借執行,經本院准予借執行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已以109年執衡字第1130號執行指揮書(甲),指揮被告自109年3月6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上開徒刑,此有上開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徵被告目前已不在本院羈押之中。從而,被告既已非在羈押中,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