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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簡字第6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芳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簡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韋金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刑事簡易判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欄位中「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有顯然誤寫情形,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芳如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
├───────────┼───────────┤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
│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7年度撤緩偵字第 │訴(107年度撤緩偵字第 │
│30號),因被告於本院訊│30號),因被告於本院訊│
│問時自白犯罪(109年度 │問時自白犯罪(109年度 │
│金易緝字第10號),本院│金易緝字第10號),本院│
│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茲判決如下:          │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
│判決如下: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簡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