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52號
- 原告
- 鄭能通
- 被告
- 蔡承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緝字92號(原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65)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其中被告就原告為被害人所涉犯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緝字第91、9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即該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30部分),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另原告以同一訴狀起訴之另4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即張格瑋等4人,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附民字第279號裁定先行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