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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5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游秀雯許慧珍王振佑

原告
林佳慧
被告
蔡承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92號(原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65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以同一訴狀起訴之另4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即張格瑋等4人,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附民字第330號裁定先行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許慧珍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緝字第54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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