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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4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徐煥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41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堯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83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堯章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朱堯章明知愷他命、2-氟- 去氯愷他命、5-甲氧基-N- 甲基-N- 異丙基色胺、硝甲西泮均係國家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不得任意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9 月13日凌晨,在臺中市南屯區豐樂公園處,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華」之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所示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而持有之。嗣經警於109 年9 月15日14時25分許,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朱堯章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住處執行搜索,當場在朱堯章身上及樓梯間消防栓箱內查扣如附表一所示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及其他槍砲、子彈等違禁物(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另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而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朱堯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及蒐證影像擷圖。

(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 年10月6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09 年10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406號鑑驗書。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朱堯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本院以107 年度中交簡字第3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108 年2 月19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本院認被告前揭犯行,與本案犯行,罪質、罪名均不相同,並無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況,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2-氟- 去氯愷他命、5-甲氧基-N- 甲基-N- 異丙基色胺、硝甲西泮均係國家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不得任意持有,竟因心情低落而向他人購買上開毒品而持有之,縱然僅係供己施用而持有,仍應予以非難。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亦有詐欺、偽造文書之前科紀錄,素行欠佳。又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被告警詢受詢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雖僅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採行政沒入銷燬方式處理,但若持有第三級毒品已達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即屬犯罪行為,應回歸刑法之規定,以違禁物之方式沒收扣案之第三級毒品。

(二)扣案如附表一之物,均為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沒收之。附表一編號3 之神仙水8 罐,雖另包含第四級毒品成分,但既難以與同罐內之第三級毒品析離,自應一併沒收之。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3 之電子磅秤1 台、愷他命研磨盤2 個,被告自承是施用第三級毒品及量秤毒品重量所用(見毒偵卷第142 頁),為供持有第三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予以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之手機1 支,為被告遭逮捕時身上所查扣,但被告稱其持有之毒品都是向暱稱阿華之男子見面購買(見毒偵卷第35頁),依據卷內之查緝毒品案件通聯紀錄表,該手機也無任何撥打、接聽之紀錄(見毒偵卷第123 頁),無從證明有用於犯罪使用,自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煥淵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查扣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
┌──┬────────┬──┬───────────┐
│編號│名稱            │數量│備註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8包 │總純質淨重 12.1262 公 │
│    │                │    │克。                  │
├──┼────────┼──┼───────────┤
│2   │第三級毒品 2-氟-│5包 │總純質淨重 6.8471 公克│
│    │去氯愷他命      │    │。                    │
├──┼────────┼──┼───────────┤
│3   │神仙水          │8罐 │1.總淨重18.6514 公克(│
│    │                │    │  純度< 1%)。        │
│    │                │    │2.含第三級毒品:2 - 氟│
│    │                │    │  - 去氯愷他命、5 - 甲│
│    │                │    │  氧基-N- 甲基-N- 異丙│
│    │                │    │  基色胺、愷他命、硝甲│
│    │                │    │  西泮。              │
│    │                │    │3.含第四級毒品:5-甲氧│
│    │                │    │  基-N ,N-二異丙基色胺│
│    │                │    │  、硝西泮。          │
└──┴────────┴──┴───────────┘
附表二:被告遭查扣之其他物品
┌──┬───────────┬──┬───┐
│編號│名稱                  │數量│所有人│
├──┼───────────┼──┼───┤
│1   │電子產品(IPHONE XR 手│1支 │朱堯章│
│    │機)                  │    │      │
├──┼───────────┼──┼───┤
│2   │電子產品(電子磅秤)  │1台 │朱堯章│
├──┼───────────┼──┼───┤
│3   │愷他命研磨盤          │2個 │朱堯章│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41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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