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56號
- 原告
- 馬詩琁
- 訴訟代理人
- 林宏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翎芳律師
- 被告
- 曹瑞祥
劉淑珍
上列原告因被告曹雯思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1109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於移送民事庭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而附帶民事訴訟,除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各款所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外,在刑事審理中,並不準用民事訴訟之規定,故民事訴訟法關於訴之追加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並不在準用之列(最高法院98年度台附字第1 號、99年度台抗字第835號裁定參照)。
二、查原告因被告曹雯思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1109號),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時,僅將曹雯思列為被告,由本院以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156號受理在案。原告嗣於109 年7月23日始具狀追加曹瑞祥、劉淑珍為被告,揆諸前揭說明,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追加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