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3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偉得
- 選任辯護人
- 蔡佩諮律師
蘇仙宜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09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沒收鄭偉得手機號碼0000000000部分,應更正為號碼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沒收鄭偉得手機部分,其中號碼0000000000係屬誤植,應更正為號碼0000000000。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