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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72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玉聰吳珈禎林芳如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宏璋
被告
王素霞
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告
余保鋒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被告
孫文章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被告
林彥銘
被告
曾弈博
被告
連大成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建寰律師
被告
胡晉嘉
被告
王政憲
上1人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律師
被告
盧泓辰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被告
李韋彤
選任辯護人
魏光玄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榮成律師
被告
黃柏傑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被告
賴禹丞
選任辯護人
王思雁律師
被告
詹淳皓
選任辯護人
陳柏涵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304號、108年度偵字第19856號、108年度偵字第35205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95號、109年度偵字第8863號、109年度偵字第9984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三編號4「對話時間(手機截圖時間)」欄內「109年3月16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3月16日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三編號4「對話時間(手機截圖時間)」欄內「109年3月16日起」之記載,有顯然誤寫情形,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更正為「108年3月16日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林芳如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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