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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7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黃龍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倪芳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3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字第608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倪芳榮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倪芳榮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以104年度交訴字第130號(104年度偵字第2462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05年11月28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7年11月16、17日復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年11月27日以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21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於108年12月16日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5年10月27日以104年度交訴字第1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05年11月28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於107年11月16、17日復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年11月27日以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於108年12月16日確定,聲請人乃於109年1月14日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事實,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各1份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上開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亦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是聲請人前揭聲請,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龍忠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7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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