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4 分鐘讀完全文 11,6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3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53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德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第24044 號、第24063 號、第25904 號),因被告自白犯

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余德聰犯如附表「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余德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為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犯行。
二、證據:
  ㈠被告余德聰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民國108 年7 月3 日警員職務報告、108 年3 月31日、同年
    4 月17日警方盤查被告之照片(見偵字第23096 號卷第47頁
    至第48頁、第111 頁、第127 頁、第157 頁)。
  ㈢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新舊法之比較: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余德聰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行
    為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業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月31日生效。修正前該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5 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
    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
    金。」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係將罰金刑之刑度提
    高,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
    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犯行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規定論
    處。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7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如附表編號8 至10所為,均係犯現行刑法第32
    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
    分論併罰。
  ㈢被告曾於103 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上字
    第1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
    ,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269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
    4 月(共3 罪)、3 月確定;104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
    以104 年度中簡字第196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上訴後復
    撤回上訴而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
    第153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全部案件再經本院以
    106 年度聲字第24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
    ,經入監執行後,於106 年6 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接續執
    行另案拘役,於106 年10月10日始出監),至107 年4 月13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有其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並審酌
    被告未記取相同罪質之前案教訓,再為本件犯行,可見其有
    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
    縱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
    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擅自竊取他人財物,
    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除前述累犯之前科外,另有
    多次竊盜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證,素行不良,而被告雖與被害人林婉
    婷調解成立,惟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有本院109 年度中司
    刑移調字第167 號調解程序筆錄及本院電話紀錄表、被害人
    林婉婷提出之書信可證,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並衡量被告犯
    罪之手段及竊得財物之價值、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持有低收入戶證明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㈤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定有明文。被告所竊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均
    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在被告所犯各次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而上開所宣告之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
    規定,併執行之。
五、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㈢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㈣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洪淑姿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時   間 │地    點│被害人│竊得財物│      竊盜手法      │        證     據       │   所犯罪名及處罰       │
│號│        │        │      │        │                    │                        │                        │
├─┼────┼────┼───┼────┼──────────┼────────────┼────────────┤
│1 │107 年12│臺中市南│蔡沂良│現金1900│徒手扳開車牌號碼000-│①被害人蔡沂良於警詢時之│余德聰犯竊盜罪,累犯,處│
│  │月31日晚│區興大路│      │元      │CKD號普通重型機車坐 │  指訴。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間6時42 │145 號中│      │        │墊下方置物廂,竊取該│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分許    │興大學籃│      │        │置物廂內蔡沂良所管領│(見偵字第23096 號卷第67│。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球場旁  │      │        │之現金1900元得手。  │-68 頁、第93-101 頁)   │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108年3月│臺中市南│魏培如│現金1200│徒手開啟車牌號碼000-│①被害人魏培如於警詢時之│余德聰犯竊盜罪,累犯,處│
│  │28日晚間│區興大路│      │元      │BXE號普通重型機車坐 │  指訴。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7時32分 │145號中 │      │        │墊下方置物廂,竊取該│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起訴│興大學男│      │        │置物廂內魏培如所管領│(見偵字第23096號卷第69-│。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書誤載為│生宿舍旁│      │        │之現金1200元得手。  │71 頁、第103-111 頁)   │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10時40分│空地(起│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許,應予│訴書誤載│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更正)  │為中興大│      │        │                    │                        │                        │
│  │        │學籃球場│      │        │                    │                        │                        │
│  │        │旁,應予│      │        │                    │                        │                        │
│  │        │更正)  │      │        │                    │                        │                        │
├─┼────┼────┼───┼────┼──────────┼────────────┼────────────┤
│3 │108年4月│臺中市南│羅子茵│現金1911│徒手開啟車牌號碼000-│①被害人羅子茵於警詢時之│余德聰犯竊盜罪,累犯,處│
│  │13日晚間│區興大路│      │元      │7022號普通重型機車坐│  指訴。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8時35分 │145 號中│      │        │墊下方置物廂,竊取該│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起訴│興大學體│      │        │置物廂內羅子茵所管領│(見偵字第23096號卷第73-│。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書誤載為│育場旁  │      │        │之現金1911元得手。  │74頁、第113-121 頁)    │壹仟玖佰壹拾壹元沒收,於│
│  │8時25分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許,應予│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更正))│        │      │        │                    │                        │                        │
├─┼────┼────┼───┼────┼──────────┼────────────┼────────────┤
│4 │108年4月│臺中市南│林婉婷│現金1700│徒手開啟車牌號碼000-│①被害人林婉婷於警詢時之│余德聰犯竊盜罪,累犯,處│
│  │20日下午│區興大路│      │元      │765 號機車坐墊下方置│  指訴。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6時26分 │145 號中│      │        │物廂,竊取該置物廂內│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起訴│興大學男│      │        │林婉婷所管領之現金17│(見偵字第23096號卷第77-│。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書誤載為│生宿舍前│      │        │00元得手。          │79頁、第123-125 頁)    │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下午5時 │(起訴書│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30分許,│誤載為中│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應予更正│興大學籃│      │        │                    │                        │                        │
│  │)      │球場旁,│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                        │
├─┼────┼────┼───┼────┼──────────┼────────────┼────────────┤
│5 │108年4月│臺中市南│張婉儀│現金2000│徒手開啟停放左列地點│①被害人張婉儀於警詢時之│余德聰犯竊盜罪,累犯,處│
│  │27日下午│區興大路│      │元      │之機車坐墊下方置物廂│  指訴。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6時23分 │291號中 │      │        │,竊取該置物廂內張婉│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興大學男│      │        │儀所管領之現金2000元│(見偵字第23096號卷第89-│。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生宿舍附│      │        │得手。              │91 頁、第147-153頁)    │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近(起訴│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書誤載為│      │        │                    │                        │,追徵其價額。          │
│  │        │中興大學│      │        │                    │                        │                        │
│  │        │籃球場旁│      │        │                    │                        │                        │
│  │        │,應予更│      │        │                    │                        │                        │
│  │        │正)    │      │        │                    │                        │                        │
├─┼────┼────┼───┼────┼──────────┼────────────┼────────────┤
│6 │108年5月│臺中市南│張榮凱│現金3500│徒手開啟停放左列地點│①被害人張榮凱於警詢時之│余德聰犯竊盜罪,累犯,處│
│  │1日下午 │區興大路│      │元      │之機車坐墊下方置物廂│  指訴。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5 、6 時│145 號中│      │        │,竊取該置物廂內張榮│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興大學體│      │        │凱所管領之現金3500元│(見偵字第23096號卷第81-│。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育場旁  │      │        │得手。              │83頁、第129-137頁)     │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 │108年5月│臺中市南│劉嘉鴻│現金9500│徒手開啟停放左列地點│①被害人劉嘉鴻於警詢時之│余德聰犯竊盜罪,累犯,處│
│  │3日下午5│區興大路│      │元      │之機車坐墊下方置物廂│  指訴。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時12分許│145 號中│      │        │,竊取該置物廂內劉嘉│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起訴書│興大學體│      │        │鴻所管領之現金9500元│(見偵字第23096號卷第87-│。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誤載為下│育場旁  │      │        │得手。              │88頁、第139-145頁)     │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午4時許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應予更│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正)    │        │      │        │                    │                        │                        │
├─┼────┼────┼───┼────┼──────────┼────────────┼────────────┤
│8 │108年6月│臺中市大│楊昀翰│現金2000│徒手開啟車牌號碼000-│①被害人楊昀翰於警詢時之│余德聰犯竊盜罪,累犯,處│
│  │21日晚間│里區勝利│      │元      │PAN號普通重型機車坐 │  指訴。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7時30分 │二路運動│      │        │墊下方置物廂,竊取該│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公園內  │      │        │置物廂內楊昀翰所管領│③職務報告、警方盤查影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之現金2000元得手。  │  擷圖、車牌號196-PAN 號│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普通重型機車照片及車輛│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詳細資料報表。        │,追徵其價額。          │
│  │        │        │      │        │                    │(見偵字第24044號卷第51-│                        │
│  │        │        │      │        │                    │52頁、第45頁、第55-61 頁│                        │
│  │        │        │      │        │                    │、第65頁)              │                        │
├─┼────┼────┼───┼────┼──────────┼────────────┼────────────┤
│9 │108年7月│臺中市北│錢品宏│現金4000│徒手開啟車牌號碼000-│①被害人錢品宏於警詢時之│余德聰犯竊盜罪,累犯,處│
│  │12日晚間│區公園路│      │元      │1658號普通重型機車坐│  指訴。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10時22分│與三民路│      │        │墊下方置物廂,竊取該│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交岔路口│      │        │置物櫃內錢品宏所管領│③職務報告書、車牌號碼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之現金4000元得手。  │  D-1658號行車執照。    │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見偵字第24063號卷第47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頁、第53-55 頁、第57-58 │,追徵其價額。          │
│  │        │        │      │        │                    │頁、第73頁)            │                        │
├─┼────┼────┼───┼────┼──────────┼────────────┼────────────┤
│10│108年7月│臺中市南│許毓婷│現金872 │徒手開啟車牌號碼00E-│①被害人許毓婷於警詢時之│余德聰犯竊盜罪,累犯,處│
│  │29日晚間│屯區文心│      │元      │5372號普通重型機車坐│  指訴。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9 時21分│路1 段與│      │        │墊下方置物廂,竊取該│②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大墩七街│      │        │置物廂內許毓婷所管領│③職務報告、現場地圖、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交岔路口│      │        │之現金872 元得手。  │  輛詳細資料報表。      │捌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偵字第25904 號卷第51-5│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5 頁、第45頁、第57-73 頁│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第77頁)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現行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35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