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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1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1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浩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浩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蔡浩民因賭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5月,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3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5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婉玉

書記官 王薇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蔡浩民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賭博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                │                │通危險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2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107年4月間某日某│108年12月5日    │
│                │時起至同年5月間 │                │
│                │某日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7年度少連偵 │署108年度速偵字 │
│                │字第78號        │第6853號        │
├───┬────┼────────┼────────┤
│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投簡字第 │108年度中交簡字 │
│事實審│        │127號           │第3361號        │
│      ├────┼────────┼────────┤
│      │判決日期│108年11月13日   │108年12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投簡字   │108年度中交簡字 │
│      │        │127號           │第3361號        │
│判  決├────┼────────┼────────┤
│      │判    決│108年12月17日   │109年1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            註│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1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