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4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憲德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之罪名欄關於「詐欺」之記載,應更正為「竊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所為之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之罪名欄關於「詐欺」之記載,顯僅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竊盜」,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