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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42號

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4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受處分人
林松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執保字第289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9年度執聲字第1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松源犯共同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受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受處分人林松源(下稱受處分人)前因犯共同參與犯罪組織罪(聲請書記載為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以106年度原訴字第104號刑事判決,判處處有期徒刑7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並與所犯加重詐欺取財所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07年7月18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滿1年9月在案。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以受處分人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經報請法務部以109年4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8060號函准予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核尚屬實,認為上開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暨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裁定免予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卷證,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誤載為第1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4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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