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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1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廖弼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1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嘉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679號、109年度執字第186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賴嘉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受刑人賴嘉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賴嘉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7年4月20日至107年5月2日 │ 108年3月6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107年度偵字第13059、17696 │ 108年度偵字第7314號 ││ │號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701號 │ 108年度訴字第175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3月19日 │ 108年11月28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701號 │ 108年度訴字第1750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年4月8日 │ 108年1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 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社會勞動之案件 │ │動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8年度執字第6270號 │ 109年度執字第1868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弼妍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1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