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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80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何紹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8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康祐泓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訴字第90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聲請人即被告康祐泓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本案係於另案通緝期間所犯,被告明知其已另案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緝中,刻意遷徙至臺中地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在電信機房內,於短期間持續撥打詐騙電話予各被害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依被告犯罪情節、參與程度、所生損害及規避通緝之情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審判與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9年4月21日起羈押在案。

三、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6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8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及同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5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各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09年6月30日來函洽借執行,並自109年7月3日起,由本院准予借執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30日中檢增準109執更助354字第1099065128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84號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助準字第354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已非由本院羈押中,而為執行受刑人,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何紹輔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80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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