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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0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0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來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來福因妨害公務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來福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4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 、3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4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曾來福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妨害公務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恐嚇取財得利 ││ │ │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有期徒刑7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4 萬│ ││ │ │元 │ │├────────┼─────────┼─────────┼─────────┤│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5日 │106 年8 月初某日至│106 年11月10 日 ││ │ │106 年10月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29461 號 │字第28570 號、107 │字第28570 號、107 ││ │ │年度少連偵字第120 │年度少連偵字第120 ││ │ │號、107 年度偵字第│號、107 年度偵字第││ │ │20493 號、108 年度│20493 號、108 年度││ │ │偵字第22411 號 │偵字第22411 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28│107 年度訴字第2188│107 年度訴字第2188││ │ │08號 │號、108 年度重訴字│號、108 年度重訴字││ │ │ │第2950號 │第2950號 ││ ├────┼─────────┼─────────┼─────────┤│ │判決日期│109 年1 月7 日 │109 年5 月14日 │109 年5 月14日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 年度中簡字第28│107 年度訴字第2188│107 年度訴字第2188││ │ │08號 │號、108 年度重訴字│號、108 年度重訴字││ │ │ │第2950號 │第2950號 ││ ├────┼─────────┼─────────┼─────────┤│ │判 決│109 年2 月25日 │109 年6 月30日 │109 年6 月3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9874號 ││ │字第5163號 │(編號2 、3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編 號│ 4 │ │ │├────────┼─────────┼─────────┼─────────┤│罪 名│傷害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1月2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 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8570 號、107 │ │ ││ │年度少連偵字第120 │ │ ││ │號、107 年度偵字第│ │ ││ │20493 號、108 年度│ │ ││ │偵字第22411 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 │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2188│ │ ││ │ │號、108 年度重訴字│ │ ││ │ │第2950號 │ │ ││ ├────┼─────────┼─────────┼─────────┤│ │判決日期│109 年5 月14日 │ │ │├───┼────┼─────────┼─────────┼─────────┤│ │法 院│臺中地院 │ │ ││確 定├────┼─────────┼─────────┼─────────┤│判 決│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2188│ │ ││ │ │號、108 年度重訴字│ │ ││ │ │第2950號 │ │ ││ ├────┼─────────┼─────────┼─────────┤│ │判 決│109 年6 月30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 │ ││ │字第9875號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04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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