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2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杜予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杜予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杜予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 │109年2月11日20時│109年4月22日18時│ │ │55分為警採尿前96│46分許為警採集尿│ │ │小時內某時 │液時起回溯120小 │ │ │ │時內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關年度案號 │署109年度毒偵字 │署109年度毒偵字 │ │ │第856號 │第1899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 │109年度中簡字第 │ │審 │ │927號 │1976號 │ │ ├────┼────────┼────────┤ │ │判決日期│109年4月29日 │109年7月22日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 │109年度中簡字第 │ │ │ │927號 │1976號 │ │ ├────┼────────┼────────┤ │ │確定日期│109年7月6日 │109年8月3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 │得易科、 │ │金之案件 │得社勞 │得社勞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備註 │署109年度執字第 │署109年度執字第 │ │ │11734號 │14121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