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518號
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之母 林燕娥
- 受刑人
- 洪聲甫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聲他字第2847號執行指揮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以有權聲明異議者,僅限於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又所謂「法定代理人」,乃係指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而言。
三、經查:受刑人洪聲甫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重易字第1211號判決就該案附表三編號1、2、3、4、9、10、12、14、15、20、21、22、28、29、30所示共1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附表三編號16、18、19、26、27、84所示共6罪,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402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執緝字第1249號執行,於民國109年7月28日入監服刑,現仍在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係70年出生,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未曾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而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受刑人之母,除聲明異議人於刑事聲明異議狀中陳述明確外,復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足憑,則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即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