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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8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江宗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8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宜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宜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受刑人楊宜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而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江宗祐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8月11日        │108年6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年  度    案  號│8年度毒偵字第2977號 │8年度毒偵字第2420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379號 │108年度簡字第149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11月29日       │108年12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379號 │108年度簡字第1495號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2月30日       │109年2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                │9年度執字第1249號   │9年度執字第291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8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