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8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宜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宜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受刑人楊宜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而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8月11日 │108年6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年 度 案 號│8年度毒偵字第2977號 │8年度毒偵字第2420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379號 │108年度簡字第149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11月29日 │108年12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379號 │108年度簡字第1495號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2月30日 │109年2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 │9年度執字第1249號 │9年度執字第2911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