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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李依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3322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1280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2624號

                    109年度訴字第1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峻毅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乃慈律師(民國109年3月18日解除委任)
被告
劉澤億
被告
黎佳玉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田永彬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詹明潔律師(法律扶助律師,民國108年9月3日解被   告 張夤倪(原名張育慈)選任辯護人 陳春成律師被   告 何松霖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被   告 連承峰陳勝瑋陳家蓉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漢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周亭妤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林佳怡律師朱清奇律師(民國108年12月27日解除委任)被   告 陳建銘選任辯護人 繆昕翰律師周仲鼎律師被   告 林侑龍選任辯護人 繆昕翰律師周仲鼎律師郭羿廷律師(民國108年6月14日解除委任)被   告 李斌成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被   告 陳義忠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李錫秋律師被   告 陳俊延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被   告 顏嘉谷選任辯護人 陳春成律師被   告 王柏彥沈明勳詹宗政吳俊逸高莉晏上 二 人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張至凱伍孝安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民國107年11月23解除委任)被   告 黃楚源楊孟凡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朱家穎律師(民國109年1月31日解除委任)被   告 李坤展吳柏毅楊易承尤憲基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姜林青吟律師(民國108年7月8日解除委任)被   告 藍詳智選任辯護人 林佳怡律師張莠茹律師被   告 張旻剴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被   告 黃仕慶吳健弘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被   告 李世禾楊博謙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許琬婷律師被   告 林洪宇賴俊辰張議鴻林煒倫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謝逸文律師被   告 曹銘賢選任辯護人 陳春成律師謝尚修律師(民國108年1月14日解除委任)謝逸文律師(民國108年1月14日解除委任)被   告 魏佐亦(原名魏秉晨)選任辯護人 陳春成律師被   告 魏宏穎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律師李嘉耿律師被   告 羅彙翔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王品懿律師(民國108年1月15日解除委任)被   告 謝昕伍被   告 陳晏綺被   告 廖柏翔上 二 人選任辯護人 蔡其展律師被   告 顏宏霖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陳婉寧律師被   告 蘇品翰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被   告 王修安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律師被   告 廖尉列選任辯護人 蔡其展律師被   告 陳政憲選任辯護人 李嘉耿律師被   告 林家民林家駒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關於「詹宗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詹宗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主文所示之記載,顯係誤載,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依達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