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7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承學
- 選任辯護人
- 林健群律師
謝瓊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三、…爰裁定被告應自109年2月13日起」應更正為「三、…爰裁定被告應自110年2月13日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三、…爰裁定被告應自110年2月13日起」誤載為「「三、…爰裁定被告應自109年2月13日起」,觀諸裁定全文,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