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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0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吳怡嫺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國賓
被告
劉美珍
被告
劉富麟
被告
唐俊雄
被告
洪忠勢
被告
鍾田勝
被告
千秋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蔡慶昌
被告
聯合報西屯辦事處即蔡進益

      品泰報業社即吳義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劉國賓」之姓名應更正為「賴國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及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人別欄」、「犯罪事實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住所均記載「賴國賓」之姓名、年籍資料、住所甚詳,足認本案之裁判對象確係「被告賴國賓」並無疑義,惟原簡易判決之主文欄內卻將被告之姓名誤繕為「劉國賓」,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怡嫺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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