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國賓
- 被告
- 劉美珍
- 被告
- 劉富麟
- 被告
- 唐俊雄
- 被告
- 洪忠勢
- 被告
- 鍾田勝
- 被告
- 千秋多媒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蔡慶昌
- 被告
- 聯合報西屯辦事處即蔡進益
品泰報業社即吳義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劉國賓」之姓名應更正為「賴國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及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人別欄」、「犯罪事實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住所均記載「賴國賓」之姓名、年籍資料、住所甚詳,足認本案之裁判對象確係「被告賴國賓」並無疑義,惟原簡易判決之主文欄內卻將被告之姓名誤繕為「劉國賓」,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