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0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簡旭呈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於110年8月2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代表人」欄內關於「代表人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之記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居南投縣○○市○○○路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被告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簡旭呈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及其住居所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南投縣○○市○○○路00號,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所誤載,惟此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原判決對象之同一性,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