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簡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簡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韋金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刑事簡易判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欄位中「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有顯然誤寫情形,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 ├───────────┼───────────┤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 │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7年度撤緩偵字第 │訴(107年度撤緩偵字第 │ │30號),因被告於本院訊│30號),因被告於本院訊│ │問時自白犯罪(109年度 │問時自白犯罪(109年度 │ │金易緝字第10號),本院│金易緝字第10號),本院│ │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茲判決如下: │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 │判決如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