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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王詩銘

                  109年度原訴字第 22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5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5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士鏻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彰化法院裁定移送合併審判(108年度原訴字第29號、108 年度訴字第1204號、108 年度訴字第1297號、109 年度訴字第156 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964、4569、5321、5516、5517、5519、5616、5951、5992、6098、6226、7274、7313、8540號、108 年度偵字第6129號、5455號、7287、66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蘇士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志杰(由本院另行審結)於108 年3 月初,經由綽號「至哥」之張至鈞(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介紹,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憤怒鳥」、「小白」、「華生」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織。蘇士鏻(108 年3 月20日加入,蘇士鏻參與犯罪組織及參與後的第一次犯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689 、984 、1115號判決在案)、林辰緯(108 年3 月20日加入)、陳嘉文(108 年4月4 日加入)等人亦陸續加入加入參與上開犯罪組織。陳志杰、蘇士鏻、林辰緯、陳嘉文並與綽號「至哥」之張至鈞、「憤怒鳥」、「小白」、「華生」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或掩飾特定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打電話、LINE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詐騙手法,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ATM 匯款、網路銀行轉帳及臨櫃等方式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示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再分別以口頭、電話及通訊軟體方式指示蘇士鏻於附表所示地點提領款項,迨蘇士鏻等人領得詐騙款項後,再於不詳時、地將提款卡及所提領詐騙款項轉交予林辰緯。並約定蘇士鏻每日報酬為2 千元,當日領取。嗣經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報案,始循線查悉上情(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6129號起訴書關於被害人朱益華部分,另行審結)。

二、證據名稱:本案之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蘇士鏻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一至四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關於附表編號7 、10、18所示告訴人為江義雄、侯力允及黃鈺珊之犯罪事實,於本院有重覆起訴之情形(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14號),且均尚未確定(上訴中),而本案係繫屬在先,自應於本案中為實體審理判決。

四、論罪科刑:

(一)核犯欄:

1.核被告蘇士鏻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

2.附表編號1 至3 、6 至14、16、18所示之犯行,被告均各係以1 個提領詐欺款項之犯意,於密接時、地,接續為提領之行為,應各論以接續之一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論以單純一罪(即1 編號1 罪)。

3.如附表編號2 、6 、13所示犯行,被告均係一行為(出現一次提領行為領得2 被害人款項之情形)同時侵害2 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質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4.被告就附表所示之犯行,均同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亦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5.被告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均與該詐騙集團等人(犯罪人數達3 人以上),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 年台上字第4405號刑事判決參照)。按犯前2 條之罪(即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同條例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被告蘇士鏻於審判中均坦承洗錢犯行,均堪認被告對洗錢之犯行已自白,爰參酌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就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惟本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任意割裂原則,減輕其刑之範圍,僅限於洗錢罪部分之部分,尚不及於刑法第339 條之4 加重詐欺罪之部分,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蘇士鏻正值青年,不思循正途獲取經濟收入,僅為圖一己之私利加入詐騙集團,嚴重敗壞社會風氣,被告均係擔任車手工作,然車手之角色使不法詐騙犯罪集團成員遂行其財產犯罪之目的,造成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損失不貲,並同時使該等不法份子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愈使其肆無忌憚,助長犯罪之猖獗,但考量被告犯後終坦承犯行,與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及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擔任之角色、生活情況、智識程度、造成各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損失、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 項亦有明文。而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 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自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蘇士鏻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伊報酬是一天2 千元等語(見本院109 原金訴22卷第144 頁),亦即被告蘇士鏻就附表所示之犯行實際遭查獲有工作之日數為10日(108 年3 月22日、23日、27日、28日、29日、30日、同年4 月1 日、4 日、9 日、10日),共取得2 萬元之報酬,此部分為被告蘇士鏻之犯罪所得,應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蘇士鏻有多案遭數法院判決,其參與同一詐欺集團而以日薪2 千元計算之犯罪所得,如屬同一日,應擇一執行)。

(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此可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就犯特定毒品犯罪所用、所得之物義務沒收適用上,因法條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規定,實務亦均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可徵,本院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仍應以該沒收標的屬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是以,被告除前揭所得報酬外,就其餘所提領之款項,既均已交付詐欺集團上手,該等款項既非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被告就上開犯罪所收受、持有之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依法自無從對其宣告沒收各該次所提領之全部金額,併此敘明。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賴志盛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手│匯款時間及│匯入帳號│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宣告刑        │
│    │      │法    │金額      │        │        │                │(不含手│                    │
│    │      │      │          │        │        │                │續費)  │                    │
├──┼───┼───┼─────┼────┼────┼────────┼────┼──────────┤
│1   │何麗卿│猜猜我│108年3月22│林內郵局│108年3月│彰化縣彰化市光復│6萬元   │蘇士鏻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是誰  │日12時48分│帳號700-│22日13時│路130號(光復路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匯款15萬元│00000000│22分52秒│郵局)          │        │壹年叁月。          │
│    │      │      │          │324024號│        │                │        │                    │
│    │      │      │          │戶名:  ├────┼────────┼────┤                    │
│    │      │      │          │楊慶宗  │108年3月│同上            │6萬元   │                    │
│    │      │      │          │        │22日13時│                │        │                    │
│    │      │      │          │        │23分51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3月│同上            │3萬元   │                    │
│    │      │      │          │        │22日13時│                │        │                    │
│    │      │      │          │        │27分47秒│                │        │                    │
├──┼───┼───┼─────┼────┼────┼────────┼────┼──────────┤
│2   │劉又瑀│解除分│108年3月23│臺灣中小│108年3月│彰化市大竹里彰南│2萬元   │蘇士鏻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期付款│日17時19分│企業銀行│23日17時│路1段115號      │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22分各匯│帳號050-│36分33秒│(中庄仔郵局)  │        │刑壹年貳月。        │
│    │      │      │款7991元、│00000000├────┼────────┼────┤                    │
│    │      │      │15485元   │390號   │108年3月│同上            │2萬元   │                    │
│    │      │      │          │        │23日17時│                │        │                    │
│    │      │      │          │        │37分23秒│                │        │                    │
│    ├───┼───┼─────┤        ├────┼────────┼────┤                    │
│    │林凱榆│解除分│108年3月23│        │108年3月│同上            │1萬3千元│                    │
│    │      │期付款│日17時18分│        │23日17時│                │        │                    │
│    │      │      │匯款3萬元 │        │38分3秒 │                │        │                    │
├──┼───┼───┼─────┼────┼────┼────────┼────┼──────────┤
│3   │黃鈺姵│解除分│108年3月23│同上    │108年3月│彰化市中正路2段 │2萬元   │蘇士鏻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期付款│日18時10分│        │23日18時│280號(花旗銀行 │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匯款48123 │        │37分15秒│彰化分行)      │        │刑壹年壹月。        │
│    │      │      │元        │        ├────┼────────┼────┤                    │
│    │      │      │          │        │108年3月│同上            │2萬元   │                    │
│    │      │      │          │        │23日18時│                │        │                    │
│    │      │      │          │        │37分49秒│                │        │                    │
│    │      │      │          │        ├────┼────────┼────┤                    │
│    │      │      │          │        │108年3月│同上            │7千元   │                    │
│    │      │      │          │        │23日18時│                │        │                    │
│    │      │      │          │        │40分28秒│                │        │                    │
├──┼───┼───┼─────┼────┼────┼────────┼────┼──────────┤
│4   │洪祥恩│拍賣(│108年3月23│中國信託│108年3月│彰化市○○路0號 │1萬6千元│蘇士鏻三人以上共同犯│
│    │      │購物)│日20時33分│銀行帳號│23日20時│(玉山銀行彰化分│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詐財  │52秒、50分│:822-00│53分13秒│行)            │        │刑壹年壹月。        │
│    │      │      │50秒各匯款│00000000│        │                │        │                    │
│    │      │      │8994元、  │134524號│        │                │        │                    │
│    │      │      │6979元    │戶名:  │        │                │        │                    │
│    │      │      │          │林宸葳  │        │                │        │                    │
├──┼───┼───┼─────┼────┼────┼────────┼────┼──────────┤
│5   │林明信│猜猜我│108年3月27│國泰世華│108年3月│彰化市○○路00號│10萬元  │蘇士鏻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是誰  │日11時38分│銀行013-│27日13時│(國泰世華銀行彰│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匯款10萬元│00000000│17分    │化分行)        │        │刑壹年貳月。        │
│    │      │      │          │2426號  │        │                │        │                    │
│    │      │      │          │戶名:  │        │                │        │                    │
│    │      │      │          │潘曉萱  │        │                │        │                    │
├──┼───┼───┼─────┼────┼────┼────────┼────┼──────────┤
│6   │羅家曲│拍賣(│108年3月27│中華郵政│108年3月│彰化市○○路00號│2萬元   │蘇士鏻三人以上共同犯│
│    │      │購物)│日18時39分│000-0000│27日18時│(國泰世華銀行彰│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詐財  │11秒匯款  │00000000│53分    │化分行)        │        │刑壹年貳月。        │
│    │      │      │49989元   │87號    ├────┼────────┼────┤                    │
│    │      │      │          │戶名:  │108年3月│同上            │2萬元   │                    │
│    │      │      │          │王晨宇  │27日18時│                │        │                    │
│    │      │      │          │        │54分    │                │        │                    │
│    ├───┼───┼─────┤        ├────┼────────┼────┤                    │
│    │楊依菁│拍賣(│108年3月27│        │108年3月│同上            │2萬元   │                    │
│    │      │購物)│日18時55分│        │27日18時│                │        │                    │
│    │      │詐財  │41秒、18時│        │55分    │                │        │                    │
│    │      │      │58分30秒各│        ├────┼────────┼────┤                    │                    │
│    │      │      │匯款7305元│        │108年3月│同上            │2萬元   │                    │
│    │      │      │、1368元  │        │27日18時│                │        │                    │
│    │      │      │          │        │56分    │                │        │                    │
├──┼───┼───┼─────┼────┼────┼────────┼────┼──────────┤
│7   │江義雄│猜猜我│108年3月28│臺灣新光│108年3月│彰化縣彰化市三民│3萬元   │蘇士鏻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是誰  │日12時臨櫃│銀行帳號│28日12時│路107號(台灣光 │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匯款20萬元│:103-00│30分11秒│銀行彰化分行)  │        │刑壹年叁月。        │
│    │      │      │          │00000000├────┼────────┼────┤                    │
│    │      │      │          │316號   │108年3月│同上            │3萬元   │                    │
│    │      │      │          │戶名:  │28日12時│                │        │                    │
│    │      │      │          │左鴻業  │30分55秒│                │        │                    │
│    │      │      │          │        ├────┼────────┼────┤                    │
│    │      │      │          │        │108年3月│同上            │3萬元   │                    │
│    │      │      │          │        │28日12時│                │        │                    │
│    │      │      │          │        │31分35秒│                │        │                    │
│    │      │      │          │        ├────┼────────┼────┤                    │
│    │      │      │          │        │108年3月│同上            │3萬元   │                    │
│    │      │      │          │        │28日12時│                │        │                    │
│    │      │      │          │        │32分11秒│                │        │                    │
├──┼───┼───┼─────┼────┼────┼────────┼────┼──────────┤
│8   │童淑姿│猜猜我│108年3月28│玉山銀行│108年3月│彰化市○○路0號 │5萬元   │蘇士鏻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是誰  │日12時3分 │帳戶808-│28日13時│(玉山銀行彰化分│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匯款20萬元│00000000│2分35秒 │行)            │        │刑壹年叁月。        │
│    │      │      │          │54271號 ├────┼────────┼────┤                    │
│    │      │      │          │戶名:  │108年3月│同上            │5萬元   │                    │
│    │      │      │          │黃俊融  │28日13時│                │        │                    │
│    │      │      │          │        │3分33秒 │                │        │                    │
│    │      │      │          │        ├────┼────────┼────┤                    │
│    │      │      │          │        │108年3月│同上            │5萬元   │                    │
│    │      │      │          │        │28日13時│                │        │                    │
│    │      │      │          │        │4分25秒 │                │        │                    │
├──┼───┼───┼─────┼────┼────┼────────┼────┼──────────┤
│9   │劉陳彩│身份證│108年3月29│合作金庫│108年3月│彰化縣彰化市大竹│3萬元   │蘇士鏻三人以上共同犯│
│    │娥    │被盜用│日10時許無│北羅東帳│29日11時│里彰南路二段239 │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褶存款25萬│號:006-│33分40秒│號(合作金庫銀行│        │刑壹年肆月。        │
│    │      │      │元        │00000000│        │大竹分行)      │        │                    │
│    │      │      │          │8507號  ├────┼────────┼────┤                    │
│    │      │      │          │戶名:  │108年3月│同上            │3萬元   │                    │
│    │      │      │          │林宇安  │29日11時│                │        │                    │
│    │      │      │          │        │34分25秒│                │        │                    │
│    │      │      │          │        ├────┼────────┼────┤                    │
│    │      │      │          │        │108年3月│同上            │3萬元   │                    │
│    │      │      │          │        │29日11時│                │        │                    │
│    │      │      │          │        │35分11秒│                │        │                    │
│    │      │      │          │        ├────┼────────┼────┤                    │
│    │      │      │          │        │108年3月│同上            │3萬元   │                    │
│    │      │      │          │        │29日11時│                │        │                    │
│    │      │      │          │        │35分55秒│                │        │                    │
│    │      │      │          │        ├────┼────────┼────┤                    │
│    │      │      │          │        │108年3月│同上            │3萬元   │                    │
│    │      │      │          │        │29日11時│                │        │                    │
│    │      │      │          │        │36分36秒│                │        │                    │
│    │      │      │          │        ├────┼────────┼────┤                    │
│    │      │      │          │        │108年3月│彰化縣彰化市曉陽│3萬元   │                    │
│    │      │      │          │        │30日0時 │路43號(合作金庫│        │                    │
│    │      │      │          │        │1分10秒 │南彰化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3月│同上            │3萬元   │                    │
│    │      │      │          │        │30日0時 │                │        │                    │
│    │      │      │          │        │1分52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3月│同上            │1萬元   │                    │
│    │      │      │          │        │30日0時 │                │        │                    │
│    │      │      │          │        │2分45秒 │                │        │                    │
├──┼───┼───┼─────┼────┼────┼────────┼────┼──────────┤
│10  │侯力允│拍賣(│108年4月1 │聯邦銀行│108年4月│臺中市烏日區中山│2萬元   │蘇士鏻三人以上共同犯│
│    │      │購物)│日18時1分 │帳戶803-│1日18時 │路三段500號1樓(│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詐財  │、18時4分 │00000000│24分33秒│OK超商烏日門市)│        │刑壹年壹月。        │
│    │      │      │各匯款2898│0070號  ├────┼────────┼────┤                    │
│    │      │      │5元、985元│戶名:  │108年4月│同上            │9千元   │                    │
│    │      │      │          │陳淑樺  │1日18時 │                │        │                    │
│    │      │      │          │        │25分7 秒│                │        │                    │
├──┼───┼───┼─────┼────┼────┼────────┼────┼──────────┤
│11  │謝濟宇│拍賣(│108年4月1 │同上    │108年4月│彰化縣和美鎮彰美│2萬元   │蘇士鏻三人以上共同犯│
│    │      │購物)│日19時2分 │        │1日19時9│路2段106號(華南│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詐財  │匯款29988 │        │分22秒  │銀行ATM)       │        │刑壹年壹月。        │
│    │      │      │元        │        ├────┼────────┼────┤                    │
│    │      │      │          │        │108年4月│同上            │10500元 │                    │
│    │      │      │          │        │1日19時 │                │        │                    │
│    │      │      │          │        │11分11秒│                │        │                    │
├──┼───┼───┼─────┼────┼────┼────────┼────┼──────────┤
│12  │蘇育尼│拍賣(│108年4月1 │華南銀行│108年4月│彰化市永芳路199 │2萬元   │蘇士鏻三人以上共同犯│
│    │      │購物)│日21時14分│帳號008-│1日21時 │號(統一超商東芳│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詐財  │、25分    │00000000│29分31秒│門市)          │        │刑壹年貳月。        │
│    │      │      │各匯款    │3382號  ├────┼────────┼────┤                    │
│    │      │      │29988元、 │戶名:  │108年4月│同上            │2萬元   │                    │
│    │      │      │29985元   │陳淑樺  │1日21時 │                │        │                    │
│    │      │      │          │        │30分26秒│                │        │                    │
│    │      │      │          │        ├────┼────────┼────┤                    │
│    │      │      │          │        │108年4月│同上            │1萬9千元│                    │
│    │      │      │          │        │1日21時 │                │        │                    │
│    │      │      │          │        │31分    │                │        │                    │
├──┼───┼───┼─────┼────┼────┼────────┼────┼──────────┤
│13  │林琇玫│拍賣(│108年4月1 │聯邦銀行│108年4月│彰化市彰水路35-7│18421元 │蘇士鏻三人以上共同犯│
│    │      │購物)│日21時28分│帳戶803-│1日21時 │號(荊桐腳郵局)│(蘇士鏻│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詐財  │34秒匯款  │00000000│40分    │                │匯入華南│刑壹年壹月。        │
│    │      │      │29989元   │0070號  │        │                │帳號008-│                    │
│    │      │      │          │戶名:  │        │                │00000000│                    │
│    │      │      │          │陳淑樺  │        │                │3382號,│                    │
│    │      │      │          │        │        │                │戶名:陳│                    │
│    ├───┼───┼─────┼────┤        │                │淑樺【下│                    │
│    │陳安琪│拍賣(│108年4月1 │同上    │        │                │稱陳淑樺│                    │
│    │      │購物)│日21時33分│        │        │                │華南帳戶│                    │
│    │      │詐財  │匯款      │        │        │                │】)    │                    │
│    │      │      │7947元    │        ├────┼────────┼────┤                    │
│    │      │      │          │        │108年4月│同上            │5千元( │                    │
│    │      │      │          │        │1日21時 │                │蘇士鏻匯│                    │
│    │      │      │          │        │42分    │                │入陳淑樺│                    │
│    │      │      │          │        │        │                │華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4月│同上            │2萬元   │                    │
│    │      │      │          │        │1日21時 │                │(蘇士鏻│                    │
│    │      │      │          │        │43分    │                │自陳淑樺│                    │
│    │      │      │          │        │        │                │華南帳戶│                    │
│    │      │      │          │        │        │                │提領)  │                    │
│    │      │      │          │        ├────┼────────┼────┤                    │
│    │      │      │          │        │108年4月│同上            │4300元(│                    │
│    │      │      │          │        │1日21時 │                │蘇士鏻自│                    │
│    │      │      │          │        │44分    │                │陳淑樺華│                    │
│    │      │      │          │        │        │                │南帳戶提│                    │
│    │      │      │          │        │        │                │領)    │                    │
│    │      │      │          │        ├────┼────────┼────┤                    │
│    │      │      │          │        │108年4月│同上            │4900元  │                    │
│    │      │      │          │        │1日21時 │                │(蘇士鏻│                    │
│    │      │      │          │        │47分    │                │匯入陳淑│                    │
│    │      │      │          │        │        │                │樺華南帳│                    │
│    │      │      │          │        │        │                │戶)    │                    │
│    │      │      │          │        ├────┼────────┼────┤                    │
│    │      │      │          │        │108年4月│同上            │4900元(│                    │
│    │      │      │          │        │1日21時 │                │蘇士鏻自│                    │
│    │      │      │          │        │47分    │                │陳淑樺華│                    │
│    │      │      │          │        │        │                │南帳戶提│                    │
│    │      │      │          │        │        │                │領)    │                    │
├──┼───┼───┼─────┼────┼────┼────────┼────┼──────────┤
│14  │潘怡瑀│取消分│108年4月4 │台新銀行│108年4月│彰化市線東路1段 │3萬元   │蘇士鏻三人以上共同犯│
│    │(被害│期付款│日21時46分│羅東分行│4日21時 │567號(全家超商-│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人,不│      │49秒、22時│帳號:81│56分7秒 │彰化線東市)    │        │刑壹年叁月。        │
│    │提告訴│      │17分38秒、│0-000000├────┼────────┼────┤                    │
│    │)    │      │37分40秒、│00000000│108年4月│同上            │2萬元   │                    │
│    │      │      │39分32秒各│號戶名:│4日22時 │                │        │                    │
│    │      │      │匯款29988 │黃俞萱  │16分15秒│                │        │                    │
│    │      │      │元、29988 │        ├────┼────────┼────┤                    │
│    │      │      │元、49988 │        │108年4月│同上            │9千元   │                    │
│    │      │      │元、7018元│        │4日22時 │                │        │                    │
│    │      │      │          │        │17分14秒│                │        │                    │
│    │      │      │          │        ├────┼────────┼────┤                    │
│    │      │      │          │        │108年4月│同上            │2萬元   │                    │
│    │      │      │          │        │4日22時 │                │        │                    │
│    │      │      │          │        │24分58秒│                │        │                    │
│    │      │      │          │        ├────┼────────┼────┤                    │
│    │      │      │          │        │108年4月│同上            │1萬元   │                    │
│    │      │      │          │        │4日22時 │                │        │                    │
│    │      │      │          │        │25分56秒│                │        │                    │
│    │      │      │          │        ├────┼────────┼────┤                    │
│    │      │      │          │        │108年4月│彰化市自強南路  │2萬元   │                    │
│    │      │      │          │        │4日22時 │589號(全聯福利 │        │                    │
│    │      │      │          │        │42分16秒│中心)          │        │                    │
│    │      │      │          │        ├────┼────────┼────┤                    │
│    │      │      │          │        │108年4月│同上            │2萬元   │                    │
│    │      │      │          │        │4日22時 │                │        │                    │
│    │      │      │          │        │43分2秒 │                │        │                    │
│    │      │      │          │        ├────┼────────┼────┤                    │
│    │      │      │          │        │108年4月│同上            │1萬7千元│                    │
│    │      │      │          │        │4日22時 │                │        │                    │
│    │      │      │          │        │43分54秒│                │        │                    │
├──┼───┼───┼─────┼────┼────┼────────┼────┼──────────┤
│15  │陳貴美│猜猜我│108年4月9 │郵局帳號│108年4月│彰化縣田中鎮員集│6萬元   │蘇士鏻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是誰  │日12時33分│:700-00│9日12時 │路2段305號(田中│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47秒臨櫃匯│00000000│50分45秒│郵局)          │        │刑壹年貳月。        │
│    │      │      │款6萬元   │4758號  │        │                │        │                    │
│    │      │      │          │戶名:  │        │                │        │                    │
│    │      │      │          │周廷瑜  │        │                │        │                    │
├──┼───┼───┼─────┼────┼────┼────────┼────┼──────────┤
│16  │廖心泉│猜猜我│108年4月9 │郵局帳號│108年4月│彰化縣田中鎮斗中│2萬元   │蘇士鏻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是誰  │日12時53分│:700-00│9日13時3│路1 段232 號(全│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14秒臨櫃匯│00000000│分33秒  │家超商- 田中金斗│        │刑壹年壹月。        │
│    │      │      │款5萬元   │4758號  │        │店)            │        │                    │
│    │      │      │          │戶名:  ├────┼────────┼────┤                    │
│    │      │      │          │周廷瑜  │108年4月│同上            │2萬元   │                    │
│    │      │      │          │        │9日13時4│                │        │                    │
│    │      │      │          │        │分19秒  │                │        │                    │
│    │      │      │          │        ├────┼────────┼────┤                    │
│    │      │      │          │        │108年4月│同上            │9900元  │                    │
│    │      │      │          │        │9日13時5│                │        │                    │
│    │      │      │          │        │分13秒  │                │        │                    │
├──┼───┼───┼─────┼────┼────┼────────┼────┼──────────┤
│17  │江特忠│猜猜我│108年4月9 │台新銀行│108年4月│彰化縣溪州鄉中央│15萬元  │蘇士鏻三人以上共同犯│
│    │      │是誰  │日11時27分│豐原分行│9日12時 │路3段225之6號( │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55秒臨櫃匯│帳號:81│12分48秒│全家超商-溪州明 │        │刑壹年叁月。        │
│    │      │      │款15萬元  │0-000000│        │道店)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號      │        │                │        │                    │
│    │      │      │          │戶名:  │        │                │        │                    │
│    │      │      │          │饒于青  │        │                │        │                    │
├──┼───┼───┼─────┼────┼────┼────────┼────┼──────────┤
│18  │黃鈺珊│退款詐│108年4月10│台新銀行│108年4月│臺中市區美德街  │2萬元   │蘇士鏻三人以上共同犯│
│    │      │騙    │日12時22分│豐原分行│10日12時│211號(OK超商美 │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37秒、12時│帳號:81│33分49秒│德店)          │        │刑壹年貳月。        │
│    │      │      │34分1秒無 │0-000000├────┼────────┼────┤                    │
│    │      │      │褶存款2998│00000000│108年4月│同上            │1萬元   │                    │
│    │      │      │9元、3萬元│號      │10日12時│                │        │                    │
│    │      │      │          │戶名:  │34分39秒│                │        │                    │
│    │      │      │          │饒于青  ├────┼────────┼────┤                    │
│    │      │      │          │        │108年4月│同上            │2萬元   │                    │
│    │      │      │          │        │10日12時│                │        │                    │
│    │      │      │          │        │40分24秒│                │        │                    │
│    │      │      │          │        ├────┼────────┼────┤                    │
│    │      │      │          │        │108年4月│同上            │9千元   │                    │
│    │      │      │          │        │10日12時│                │        │                    │
│    │      │      │          │        │41分4秒 │                │        │                    │
└──┴───┴───┴─────┴────┴────┴────────┴────┴──────────┘
附件一: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964號
                                     108年度偵字第4569號
                                     108年度偵字第5321號
                                     108年度偵字第5516號
                                     108年度偵字第5517號
                                     108年度偵字第5519號
                                     108年度偵字第5616號
                                     108年度偵字第5951號
                                     108年度偵字第5992號
                                     108年度偵字第6098號
                                     108年度偵字第6226號
                                     108年度偵字第7274號
                                     108年度偵字第7313號
                                     108年度偵字第8540號
    被      告  陳志杰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
                        號4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蘇士鏻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翰祥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
                        居臺中市○○區○○里○○00街000
                        號6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嘉文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4樓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田永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杰於民國108 年3 月初,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憤怒鳥」、「小白」、「華生」所屬之詐欺集團。陳志杰
    再招募蘇士鏻(自108 年3 月20日加入)、謝翰祥(自108
    年3 月14日加入)、林辰緯(自108 年3 月間加入,另通緝
    中)、陳嘉文(自108 年4 月4 日加入)參與其所屬之詐欺
    集團,渠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及隱匿或掩飾特定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
    絡,由陳志杰擔任車手頭,先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簡訊、
    LINE及電話等方式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王明傳等人為附表所
    示詐騙手法,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
    時間以網路匯款、ATM 及臨櫃等方式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
    指示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內,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旋指示陳志杰
    領款,陳志杰再分別以口頭、電話及通訊軟體方式指示或委
    由林辰緯轉達予蘇士鏻、謝翰祥、陳嘉文等人於附表所示地
    點提領款項,迨蘇士鏻等3 人領得詐騙款項後,再於不詳時
    、地將提款卡及所提領詐騙款項轉交予陳志杰或林辰緯,其
    等可取得所領款項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不等作為報酬。嗣經
    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報案,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附表所示之王明傳等 9 人(除潘怡瑀表示不提出告訴)
    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田中分局、北
    斗分局、鹿港分局、屏東縣警察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
    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陳志杰於警詢或│1.坦承上開犯行。2.自承自108 年3 月間│
│    │偵查中之自白      │  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車手,依上手│
│    │                  │  指示再指揮較晚加入之車手,負責從上│
│    │                  │  手處拿取人頭帳戶提款卡,交給其車手│
│    │                  │  ,及將其車手提領之款項交給上手,並│
│    │                  │  交付薪資給車手。林辰緯、蘇士鏻、陳│
│    │                  │  嘉文、謝翰祥等人均為其所屬之車手。│
│    │                  │  3.車手之報酬為提領金1-2%; 指揮車手│
│    │                  │  之報酬為提領金1%元。              │
├──┼─────────┼──────────────────┤
│2   │被告謝翰祥於警詢或│1.坦承附表編號1 、2 之犯行。2.自承自│
│    │偵查中之自白      │  108 年3 月14日起開始提領詐欺款項,│
│    │                  │  依陳志杰之指示,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
│    │                  │  領款項,再交付給陳志杰,報酬為提領│
│    │                  │  金額之2%。3.證述與陳志杰共犯附表編│
│    │                  │  號1 、2 之犯行。                  │
├──┼─────────┼──────────────────┤
│3   │被告陳嘉文於警詢或│1.坦承附表編號6 、7 、8 、9 、10所載│
│    │偵查中之自白      │  之犯行。2.自承自108 年4 月4 日起至│
│    │                  │  同年月16日,依其胞兄陳志杰之指示,│
│    │                  │  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工作,車手頭為陳志│
│    │                  │  杰,林辰緯及蘇士鏻負責監督及搭載車│
│    │                  │  手領款,綽號「小白」之男子為陳志杰│
│    │                  │  之上游。3.被告陳嘉文陳稱:報酬均由│
│    │                  │  其胞兄陳志杰領取,其未領到報酬等語│
│    │                  │  。4.證述附表編號6 之犯行由陳志杰指│
│    │                  │  示其搭乘林辰緯駕駛之車輛提領款項;│
│    │                  │  為編號7 、8 、9 之犯行當日,由蘇士│
│    │                  │  鏻駕車搭載陳志杰、林辰緯與其先至北│
│    │                  │  斗,讓陳志杰、林辰緯下車參加媽祖繞│
│    │                  │  境,蘇士鏻則搭載其提領款項後,再至│
│    │                  │  彰化搭載陳志杰、林辰緯返回臺中;編│
│    │                  │  號10係由陳志杰指示其提領,蘇士鏻駕│
│    │                  │  駛。                              │
├──┼─────────┼──────────────────┤
│4   │被告蘇士鏻於警詢或│1.坦承附表編號3 、4 、5 、7 、8 、9 │
│    │偵查中之自白      │  、10所載之犯行。2.自承:自108 年3 │
│    │                  │  月20日起透過林辰緯加入詐欺集團車手│
│    │                  │  。陳志杰為發號施令之人,陳志杰會給│
│    │                  │  錢指示其出面租車,做為領錢之交通工│
│    │                  │  具,多的會讓伊當生活費;陳嘉文與其│
│    │                  │  一樣,負責提領及開車;林辰緯負責收│
│    │                  │  錢,有時開車監督其去領錢。3.證述:│
│    │                  │  與陳志杰( 指示、交付提款卡、收錢) │
│    │                  │  共犯編號3 之犯行;與林辰緯( 駕車、│
│    │                  │  交付提款卡、收錢) 、陳志杰( 指示) │
│    │                  │  共犯編號4 之犯行;與陳志杰( 指示) │
│    │                  │  、林辰緯( 駕車、交付提款卡、收) 共│
│    │                  │  犯編號5 之犯行;與陳志杰( 指揮) 、│
│    │                  │  陳嘉文( 提領) 、林辰緯( 收錢) 共犯│
│    │                  │  編號7 、8 、9 之犯行;與陳志杰( 指│
│    │                  │  揮) 、陳嘉文( 輪流開車及提領) 共犯│
│    │                  │  編號10之犯行。                    │
├──┼─────────┼──────────────────┤
│5   │告訴人王明傳於警詢│附表編號1 所示告訴人王明傳受騙匯款事│
│    │時之指述          │實。                                │
├──┼─────────┼──────────────────┤
│6   │告訴人詹吉明於警詢│附表編號2 所示告訴人詹吉明受騙匯款事│
│    │時之指述          │實。                                │
├──┼─────────┼──────────────────┤
│7   │告訴人何麗卿於警詢│附表編號3 所示告訴人何麗卿受騙匯款事│
│    │時之指述          │實。                                │
├──┼─────────┼──────────────────┤
│8   │告訴人江義雄於警詢│附表編號4 所示告訴人江義雄受騙匯款事│
│    │時之指述          │實。                                │
├──┼─────────┼──────────────────┤
│9   │告訴人劉陳彩娥於警│附表編號5 所示告訴人劉陳彩娥受騙匯款│
│    │詢時之指述        │事實。                              │
├──┼─────────┼──────────────────┤
│10  │被害人潘怡瑀於警詢│附表編號6 所示被害人潘怡瑀受騙匯款事│
│    │時之指述          │實。                                │
├──┼─────────┼──────────────────┤
│11  │告訴人廖心泉於警詢│附表編號7 所示告訴人廖心泉受騙匯款事│
│    │時之指述          │實。                                │
├──┼─────────┼──────────────────┤
│12  │告訴人陳貴美於警詢│附表編號8 所示告訴人陳貴美受騙匯款事│
│    │時之指述          │實。                                │
├──┼─────────┼──────────────────┤
│13  │告訴人江特忠於警詢│附表編號9 所示告訴人江特忠受騙匯款事│
│    │時之指述          │實。                                │
├──┼─────────┼──────────────────┤
│14  │告訴人黃鈺珊於警詢│附表編號10所示告訴人黃鈺珊受騙匯款事│
│    │時之指述          │實。                                │
├──┼─────────┼──────────────────┤
│15  │水湳郵局帳號「 700│1.告訴人王明傳以其母王陳麗卿之名義匯│
│    │-00000000000000」 │  款之時間、金額及其匯款所出自帳戶。│
│    │帳戶(戶名:姜威宇)│  2.被告謝翰祥從該帳戶提款之情形。  │
│    │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                                    │
│    │細                │                                    │
├──┼─────────┼──────────────────┤
│1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1.告訴人詹吉明以詹林秀好之名義匯款之│
│    │中自由分行帳號「  │  時間、金額及其匯款所出自帳戶。2.被│
│    │00000000000000(戶 │  告陳志杰從該帳戶提款之情形。      │
│    │名: 林俊豪)」帳戶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17  │台新銀行帳號「812 │1.被害人潘怡瑀匯款之時間、金額及其匯│
│    │-00000000000000 」│  款所出自帳戶。2.被告陳嘉文從該帳戶│
│    │帳戶( 戶名黃萱俞) │  提款之情形。                      │
│    │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                                    │
│    │細                │                                    │
├──┼─────────┼──────────────────┤
│18  │臺中郵局南屯分行帳│1.告訴人陳貴美、廖心泉匯款之時間、金│
│    │號「000-0000000000│  額及其匯款所出自帳戶。2.被告陳嘉文│
│    │4758」帳戶(戶名: │  從該帳戶提款之情形。              │
│    │周廷諭)之帳戶資料 │                                    │
│    │及交易明細        │                                    │
├──┼─────────┼──────────────────┤
│19  │台新銀行豐原分行帳│1.告訴人江特忠、黃鈺珊匯款之時間、金│
│    │號「 812          │  額及其匯款所出自帳。2.被告陳嘉文或│
│    │-00000000000000」 │  蘇士鏻從該帳戶提款之情形。        │
│    │之帳戶(戶名:饒于 │                                    │
│    │青)之帳戶資料及交 │                                    │
│    │易明細            │                                    │
├──┼─────────┼──────────────────┤
│20  │林內郵局帳號「700 │1.告訴人何麗卿以其配偶陳進隆名義匯款│
│    │-00000000000000 」│  之時間、金額及其匯款所出自帳戶。  │
│    │之帳戶( 戶名:楊宗│2.被告蘇士鏻從該帳戶提款之情形。    │
│    │慶) 之帳戶資料及交│                                    │
│    │易明細            │                                    │
├──┼─────────┼──────────────────┤
│21  │台灣新光銀行帳號「│1.告訴人江義雄匯款之時間、金額及其匯│
│    │000-0000000000000 │  款所出自帳戶。2.被告蘇士鏻從該帳戶│
│    │」之帳戶(戶名:左 │  提款之情形                        │
│    │業)之帳戶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          │                                    │
├──┼─────────┼──────────────────┤
│22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1.告訴人劉陳彩娥匯款之時間、金額及其│
│    │000-0000000000000 │  匯款所出自帳戶。2.被告蘇士鏻從該帳│
│    │」)之帳戶(戶名:林│  戶提款之情形。                    │
│    │宇安)之帳戶資料及 │                                    │
│    │交易明細          │                                    │
├──┼─────────┼──────────────────┤
│23  │告訴人王明傳匯款資│告訴人王明傳匯款時間、金額及其發覺受│
│    │料、新北市政府警察│騙報警處理之經過。                  │
│    │局三峽分局二橋派出│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三聯單、該所受理詐│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格式表、內政部反詐│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報單              │                                    │
├──┼─────────┼──────────────────┤
│24  │告訴人詹吉明匯款資│告訴人詹吉明匯款時間、金額及其發覺受│
│    │料、臺中市政府警察│騙報警處理之經過。                  │
│    │局大甲分局日南派出│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三聯單、該所受理詐│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格式表、內政部反詐│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報單              │                                    │
├──┼─────────┼──────────────────┤
│25  │告訴人何麗卿匯款資│告訴人何麗卿匯款時間、金額及其發覺受│
│    │料及詐騙電話之截圖│騙報警處理之經過。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白河分局東原派出所│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聯單、該所受理詐騙│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式表、內政部反詐騙│                                    │
│    │諮詢專線紀錄表、金│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單                │                                    │
├──┼─────────┼──────────────────┤
│26  │告訴人江義雄匯款資│告訴人江義雄匯款時間、金額及其發覺受│
│    │料、南投縣政府警察│騙報警處理之經過。                  │
│    │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三聯單、該所受理詐│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格式表、內政部反詐│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2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告訴人劉陳彩娥匯款時間、金額及其發覺│
│    │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受騙報警處理之經過。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單、該所受理詐騙帳│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表、內政部反詐騙諮│                                    │
│    │詢專線紀錄表      │                                    │
├──┼─────────┼──────────────────┤
│28  │告訴人潘怡瑀匯款資│告訴人潘怡瑀匯款時間、金額及其發覺受│
│    │料、嘉義縣政府警察│騙報警處理之經過。                  │
│    │局朴子分局東石分駐│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三聯單、該所受理詐│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格式表、內政部反詐│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報單              │                                    │
├──┼─────────┼──────────────────┤
│29  │告訴人陳貴美之匯款│告訴人陳貴美匯款時間、金額。        │
│    │資料              │                                    │
├──┼─────────┼──────────────────┤
│30  │告訴人廖心泉匯款資│告訴人廖心泉匯款時間、金額及其發覺受│
│    │料、新北市政府警察│騙報警處理之經過。                  │
│    │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三聯單、各驗紀錄表│                                    │
│    │及陳報單、內政部反│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31  │告訴人黃鈺珊匯款資│告訴人黃鈺珊預以其配偶張治政之名義匯│
│    │料、高雄市政府警察│款時間、金額及其發覺受騙報警處理之經│
│    │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過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報案三聯單、刑案紀│                                    │
│    │錄表及陳報單、該所│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                                    │
│    │各類案件紀錄表、內│                                    │
│    │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                                    │
│    │紀錄表            │                                    │
├──┼─────────┼──────────────────┤
│32  │告訴人江特忠匯款資│告訴人江特忠匯款時間、金額及其發覺受│
│    │料、高雄市政府警察│騙報警處理之經過                    │
│    │局旗山分局甲仙分駐│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三聯單、該所受理詐│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格式表、內政部反詐│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報單。            │                                    │
└──┴─────────┴──────────────────┘
二、核被告陳志杰、蘇士鏻、謝翰祥、陳嘉文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及
    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第14條第1 項之隱匿、掩飾特定
    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罪嫌。被告陳志杰、蘇士鏻、謝
    翰祥、陳嘉文等4 人與同案被告林辰緯及其等所屬之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集團成員間,就附表所載之各次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志杰等4 人所犯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
    不同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
    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陳志杰等4 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
    團,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王明傳等人,分別施以詐術後詐得
    財物,所侵害之財產法益持有人不同,應以被害人之人數論
    以罪數較為合理,是被告陳志杰等4 人就附表所示之3 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
    罰。被告等所取得報酬,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至報告
    意旨認被告等4 人另涉有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參與
    犯罪組織罪嫌,因被告等4 人加入同一詐欺組織,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9590號等案提起公訴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李秀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永明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一)附表:被害人遭詐騙經過及被告等提款一覽表
┌──┬───┬─────────┬───────────┬───┬──────────────────┬──┐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及手法    │匯款時、地金額及匯入帳│行為人│提款時、地及金額(提款金額不含手續費)│移送│
│    │或被害│                  │戶                    │      │                                    │機關│
│    │人    │                  │                      │      │                                    │    │
│    │      │                  │                      │      │                                    │    │
├──┼───┼─────────┼───────────┼───┼──────────────────┼──┤
│ 1  │王明傳│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於108 年3 月18日12時5 │謝翰祥│108 年3 月18日12時43分18秒、44分22秒│縣刑│
│    │      │年3 月16日11時31分│分許,在新北市鶯歌區仁│提款,│、45分46秒,在彰化縣彰化市彰美路1 段│大、│
│    │      │許起,冒充王明傳之│愛路1 號之第一銀行,以│陳志杰│166 號( 過溝郵局) 自動櫃員機,謝翰祥│彰化│
│    │      │友人陳南宏,以門號│王陳麗卿之名義自007   │駕駛  │持姜威宇帳戶之提款卡,提領6 萬元、6 │分局│
│    │      │0000000000撥打電話│-00000000000號帳戶臨櫃│      │萬元、3 萬元。( 備註:108 偵3964號、│    │
│    │      │向王明傳佯稱: 其急│匯款15萬元至姜威宇之台│      │第5213號、5951號、8540號)           │    │
│    │      │需缺錢周轉要求匯款│中水湳郵局帳號:700    │      │                                    │    │
│    │      │至指定帳戶,致王明│-00000000000000 之帳戶│      │                                    │    │
│    │      │傳陷於錯誤,為右列│。                    │      │                                    │    │
│    │      │匯款行為。        │                      │      │                                    │    │
├──┼───┼─────────┼───────────┼───┼──────────────────┼──┤
│ 2  │詹吉明│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於108 年3 月18日12時36│陳志杰│①108 年3 月18日13時30分20秒、31分8 │鹿港│
│    │      │年3 月18日03時29分│分13秒許,在臺中市大甲│提款,│  秒,彰化縣○○鎮○○路0 段000 號萊│分局│
│    │      │許起,先後冒充詹吉│區中山路2 段233 號之大│謝翰祥│  爾富超商彰縣彰鼎店國泰世華銀行自動│    │
│    │      │明之姪子慶豐,以門│甲日南郵局,自其母親詹│駕駛  │  櫃員機,陳志杰持林俊豪帳戶之提款卡│    │
│    │      │號0000000000撥打電│林秀好之帳號( 700     │      │  ,提款2 萬元、2 萬元。②108 年3 月│    │
│    │      │話向詹明吉佯稱: 其│-0000000 -0000000 號) │      │  18日13時34分3 秒、34分54秒,彰化縣○    ○
○    ○      ○○○○○○○○○○○○○○○○○○○○○○○      ○  ○○鎮○○路0 段000 號萊爾富超商彰│    │
│    │      │要求匯款12萬元至指│臨櫃匯款12萬元至林俊豪│      │  縣彰鼎店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陳│    │
│    │      │定帳戶,致詹明吉陷│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中│      │  志杰持林俊豪帳戶之提款卡,提款2 萬│    │
│    │      │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自由分行帳號          │      │  元、2 萬元。③108 年3 月18日13時36│    │
│    │      │行為。            │:00000000000000 之帳戶│      │  分57秒,彰化縣○○鎮○○路0 段00號│    │
│    │      │                  │。                    │      │  全家超商- 鹿港金寶台新銀行自動櫃員│    │
│    │      │                  │                      │      │  機,陳志杰持林俊豪帳戶之提款卡,提│    │
│    │      │                  │                      │      │  款2 萬元。( 另尚餘1 萬9,975 元非鹿│    │
│    │      │                  │                      │      │  港地提領,另行偵辦) ( 備註:108 偵│    │
│    │      │                  │                      │      │  4569號、第5516號、第6098號)       │    │
├──┼───┼─────────┼───────────┼───┼──────────────────┼──┤
│ 3  │何麗卿│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於108 年3 月22日12時48│陳志杰│108 年3 月22日13時22分52秒、23分51秒│縣刑│
│    │      │年3 月22日10時23分│分許,在臺南市東山區前│指揮、│、27分47秒, 在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130 │大  │
│    │      │許起,冒充何麗卿丈│大埔162 號之東山農會東│蘇士鏻│號( 光復路郵局) 自動櫃員機,蘇士鏻持│    │
│    │      │夫之友人,以門號  │原辦事處,以其配偶陳進│提款兼│楊慶宗帳戶之提款卡提款6 萬、6 萬、3 │    │
│    │      │0000000000號撥打電│隆之名義臨櫃匯款15萬元│駕駛  │萬元。( 備註:                      │    │
│    │      │話,向何麗卿佯稱: │至楊慶宗之林內郵局帳號│      │108 偵 6226 號、 8540 號、 108 他   │    │
│    │      │其與友人在澎湖投資│:000 -00000000000000帳│      │1332 號)                            │    │
│    │      │民宿需現金幫忙,要│戶。                  │      │                                    │    │
│    │      │求匯款15萬元至指定│                      │      │                                    │    │
│    │      │帳戶,致何麗卿陷於│                      │      │                                    │    │
│    │      │錯誤,為右列匯款行│                      │      │                                    │    │
│    │      │為。              │                      │      │                                    │    │
├──┼───┼─────────┼───────────┼───┼──────────────────┼──┤
│ 4  │江義雄│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於108 年3 月28日12時許│陳志杰│108 年3 月28日12時30分11秒、30分55秒│縣刑│
│    │      │年3 月26日16時15分│,在南投縣埔里鎮中正路│指揮、│、31分35秒、32分11秒,在彰化縣彰化市│大  │
│    │      │許起,冒充江義雄姪│434 號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蘇士鏻│三民路107 號( 台灣新光銀行彰化分行) │    │
│    │      │子鄭國男,以門號  │行,江義雄自臺灣中小企│提領、│自動櫃員機,蘇士鏻持左業帳戶之提款│    │
│    │      │0000000000號撥打電│業銀行000 -00000000000│林辰緯│卡提款3 萬、3 萬、3 萬、3 萬元。( 備│    │
│    │      │話向江義雄佯稱: 其│號帳戶,臨櫃匯款20萬元│駕駛  │註1 :其餘款項於29日被提款,蘇士鏻持│    │
│    │      │因投資需交付貨款給│至左業之台灣新光銀行│      │同張提款卡在南投草屯鎮提領另一被害人│    │
│    │      │他人,急需款項,要│帳號:103              │      │董懿嬋遭詐騙之款項,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
│    │      │求匯款元至指定帳戶│-0000000000000號。    │      │檢察署以108 年度偵字第2674號起訴蘇士│    │
│    │      │,致江義雄陷於錯誤│                      │      │鏻,應同地所提款) 。( 備註2 :108 偵│    │
│    │      │,為右列匯款行為。│                      │      │6226號、8540號、108 他1332號)       │    │
├──┼───┼─────────┼───────────┼───┼──────────────────┼──┤
│ 5  │劉陳彩│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於同年月29日10時許,在│陳志杰│①108 年3 月29日11時33分40秒、34分25│縣刑│
│    │娥    │年3 月27日10時許起│新莊農會自劉陳彩娥之  │指揮、│  秒、35分11秒、35分55秒、36分36秒,│大  │
│    │      │,先後冒充偵查組王│0000000 -0000000000000│蘇士鏻│  在彰化縣彰化市大竹里彰南路二段239 │    │
│    │      │主任( 新莊戶政事務│號帳戶無摺存款25萬元至│提領、│  號自動櫃員機,蘇士鏻持林宇安帳戶之│    │
│    │      │所) 、陳警官等名義│林宇安之合作金庫北羅東│林辰緯│  提款卡提款3 萬、3 萬、3 萬、3 萬、│    │
│    │      │撥打電話向劉陳彩娥│帳號:000-0000000000000│駕駛  │  3 萬元。②108 年3 月30日0 時1 分10│    │
│    │      │佯稱: 因劉陳彩娥身│號之帳戶。            │      │  秒、1 分52秒、2 分45秒,在彰化縣彰│    │
│    │      │分證被盜用,需交付│                      │      │  化市○○路00號合作金庫南彰化分行自│    │
│    │      │現款、勞力士金錶、│                      │      │  動櫃員機,蘇士鏻持林宇安帳戶之提款│    │
│    │      │金戒指等法院認證,│                      │      │  卡提款3 萬、3 萬、3 萬、1 萬元。( │    │
│    │      │致劉陳彩娥陷於錯誤│                      │      │  備註:108 偵6226號、8540號、108 他│    │
│    │      │,為右列匯款行為。│                      │      │  1332號)                           │    │
├──┼───┼─────────┼───────────┼───┼──────────────────┼──┤
│ 6  │潘怡瑀│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1.於108 年4 月4 日21時│陳志杰│①108 年4 月4 日21時56分7 秒、22時16│縣刑│
│    │(被害 │年4 月4 日20時30分│  46分49秒許,在嘉義縣│指揮、│  分1 秒、17分14秒、24分58秒、25分56│大  │
│    │人,不│許起,先後冒充「大│  東石鄉永屯村35附18號│陳嘉文│  秒,在彰化縣○○市○○路0 段000 號│    │
│    │提告訴│醫生技」之客服專員│  統一超商內之中國信託│提領、│   (全家超商- 彰化線東門市) 自動櫃員│    │
│    │)     │,撥打電話05      │  自動櫃員機,自潘怡瑀│林辰緯│  機,陳嘉文持黃萱俞帳戶之提款卡提款│    │
│    │      │-0000000號、02    │  之第一銀行帳戶007   │駕駛  │  3 萬、2 萬、9 仟、2 萬、1 萬元( 含│    │
│    │      │-00000000 號向潘怡│  -00000000000號轉    │      │  另有非本案不詳被害人匯入2 萬9,985 │    │
│    │      │瑀佯稱: 其因前在網│  29,988元至黃萱俞之台│      │  元) ②108 年4 月4 日22時42分16秒、│    │
│    │      │路購買商品遭工作人│  新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      │  43分2 秒、43分54秒,在彰化縣彰化市│    │
│    │      │員疏失,設定成12筆│  行帳號:812-21       │      │  自強南路589 號( 全聯福利中心) 自動│    │
│    │      │消費,需依指示操作│  000000000000之帳戶。│      │  櫃員機,陳嘉文持黃萱俞帳戶之提款卡│    │
│    │      │,方能解除分期付款│  2.先後於同日22時17分│      │  提2 萬、2 萬、1 萬7,000 元。( 備註│    │
│    │      │,致潘怡瑀陷於錯誤│  38秒、37分40秒、39分│      │  :108 偵5519號、5992號、第8540號、│    │
│    │      │,為右列匯款行為。│  32秒許,在同地,自潘│      │  108 他1332號)                     │    │
│    │      │                  │  怡瑀之國泰世華銀行  │      │                                    │    │
│    │      │                  │  000 -000000000000 帳│      │                                    │    │
│    │      │                  │  戶轉帳29,988元、    │      │                                    │    │
│    │      │                  │  49,988元、7,018 元至│      │                                    │    │
│    │      │                  │  黃萱俞之台新國際商業│      │                                    │    │
│    │      │                  │  銀行帳號:812        │      │                                    │    │
│    │      │                  │  -00000000000000 號之│      │                                    │    │
│    │      │                  │  帳戶。              │      │                                    │    │
├──┼───┼─────────┼───────────┼───┼──────────────────┼──┤
│ 7  │廖心泉│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於同年4 月9 日12時53分│陳志杰│108 年4 月9 日13時3 分33秒、4 分19秒│縣刑│
│    │      │年4 月8 日11時許起│14秒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指揮、│、5 分13秒,在彰化縣田中鎮斗中路1 段│大、│
│    │      │,先後冒充友人林志│民族路263 號民族郵局自│陳嘉文│232 號( 全家超商- 田中金斗店) 自動櫃│田中│
│    │      │尚以通訊軟體LINE打│其配偶陳玉花郵局帳號  │提領、│員機,陳嘉文持周廷諭帳戶之提款卡提款│分局│
│    │      │電話向廖心泉佯稱: │000 -00000000000000 號│蘇士鏻│2 萬、2 萬、9,900 元。( 備註:108 偵│    │
│    │      │其因急需借錢,要求│提款並臨櫃以陳玉花之名│駕駛、│5321號、8540號)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致│義匯款50,000元至周廷瑜│林辰緯│                                    │    │
│    │      │廖心泉陷於錯誤,為│之郵局帳號            │收錢  │                                    │    │
│    │      │右列匯款行為。    │:00000000000000 之帳戶│      │                                    │    │
│    │      │                  │。                    │      │                                    │    │
├──┼───┼─────────┼───────────┼───┼──────────────────┼──┤
│ 8  │陳貴美│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於同年4 月9 日12時33分│陳志杰│108 年4 月9 日12時50分45秒,在彰化縣│縣刑│
│    │      │年4 月8 日16時28分│47秒許,在花蓮縣吉安鄉│指揮、│田中鎮員集路2 段305 號( 田中郵局) 自│大、│
│    │      │許起,冒充弟弟陳貴│中正路1 段48號仁里郵局│陳嘉文│動櫃員機,陳嘉文持周廷諭帳戶之提款卡│田中│
│    │      │華撥打電話        │臨櫃匯款60,000元至周廷│提領、│提款6 萬元。( 備註:108 偵5321號、  │分局│
│    │      │0000000000號向陳貴│瑜之郵局帳號:700      │蘇士鏻│8540號)                             │    │
│    │      │美佯稱: 其因急需借│-00000000000000 之帳戶│駕駛、│                                    │    │
│    │      │錢,要求匯款60,000│。                    │林辰緯│                                    │    │
│    │      │元至指定帳戶,致陳│                      │收錢  │                                    │    │
│    │      │貴美陷於錯誤,為右│                      │      │                                    │    │
│    │      │列匯款行為。      │                      │      │                                    │    │
├──┼───┼─────────┼───────────┼───┼──────────────────┼──┤
│ 9  │江特忠│詐欺集團成員108 年│於同年4 月9 日11時27分│陳志杰│108 年4 月9 日12時12分48秒, 彰化縣溪│屏東│
│    │      │4 月9 日11時許前之│55秒許,在高雄市甲仙區│指揮、│州鄉中央路3 段225 之6 號( 全家超商- │縣政│
│    │      │某時,先後冒充其友│中正路24號( 甲仙農會) │陳嘉文│溪州明道店) , 陳嘉文持饒于青帳戶之提│府警│
│    │      │人張俊文,佯稱借款│臨櫃匯款15萬元1 筆至饒│提領、│款卡提款15萬元。( 備註:108 偵7274號│察局│
│    │      │,要求匯款15萬至所│于青之台新銀行豐原分行│蘇士鏻│、8540號)                           │、縣│
│    │      │提供之帳戶,致江特│ (帳號812             │駕駛、│                                    │刑大│
│    │      │忠陷於錯誤,為右列│-00000000000000 號) 。│林辰緯│                                    │    │
│    │      │匯款等行為。      │                      │收錢  │                                    │    │
├──┼───┼─────────┼───────────┼───┼──────────────────┼──┤
│ 10 │黃鈺珊│詐欺集團成員108 年│1.於同年4 月10日12 時 │陳志杰│108 年4 月10日12時33分49秒、34分39秒│北斗│
│    │      │4 月10日10時30分起│  22分 37 秒許,在高雄│指揮、│、40分24秒、41分4 秒,在臺中市北區美│分局│
│    │      │,先後冒充「PC    │  市三民區大豐二路354 │陳嘉文│德街211 號( OK超商美德店) 自動櫃員機│、縣│
│    │      │home」客服專員撥打│  號住處,以其配偶張治│駕駛、│,陳嘉文持饒于青帳戶之提款卡提款2 萬│刑大│
│    │      │電話00 -00000000號│  政所有郵局帳號(700-0│蘇士鏻│、1 萬、2 萬、9,000 元。( 備註:108 │、屏│
│    │      │向黃鈺珊稱所購物品│  0000000000000)網路轉│提領  │偵5616號、7274號、7313號8540號、108 │東縣│
│    │      │要退款,需依指示至│  帳2 萬9989元至饒于青│      │他1387號)                           │政府│
│    │      │以網路轉帳方式操作│  之台新銀行豐原分行帳│      │                                    │警察│
│    │      │,致黃鈺珊陷於錯誤│  戶(000-0000000000000│      │                                    │局  │
│    │      │,為右列匯款等行為│  833號)              │      │                                    │    │
│    │      │。                │  。2.於同日12時34分1 │      │                                    │    │
│    │      │                  │  秒許,在不詳地址以無│      │                                    │    │
│    │      │                  │  摺存款3 萬元存入饒于│      │                                    │    │
│    │      │                  │  青之台新銀行豐原分行│      │                                    │    │
│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附件二: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6129號
    被      告  蘇士鏻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鄰○○街000巷
                        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士鏻自民國108 年3 月間某日起,加入不詳之人共同發起
    成立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織電信詐欺集團
    (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8 年度偵字第9590號等案號提起公訴,為避免重複起訴,
    不在起訴範圍),並與身分、人數(3 人以上,本件涉案共
    犯另發指揮書請警方追查中)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基於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隱匿或掩飾特定詐欺取財犯罪之洗錢
    犯意聯絡,該集團成員分工,先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一
    )108 年3 月23日下午打電話給洪祥恩,佯稱因購物平台員
    工誤設其購物為批發商、每月會從銀行自動扣款、若要取消
    付款、會聯絡銀行客服人員;隨即有佯稱銀行客服人員來電
    、要求依指示至提款機進行操作,洪祥恩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誤,於同日下午20時33分許、20時34分許,依詐騙集團成員
    指示在臺北市某地點操作提款機,分別匯款新台幣(下同)
    8994元、6979元至銀行帳號822 -0000000000134524 號人頭
    帳戶(下稱1 號帳戶);(二)108 年3 月27日晚間打電話
    給羅家曲,佯稱「元照書店」員工、因誤登記為批發商、會
    協助處理;隨即有佯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求依
    指示在手機APP 進行設定,羅家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
    同日下午18時39分許,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網路匯款
    49989 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87號人頭帳戶(
    下稱2 號帳戶);(三)108 年3 月27日上午打電話給林明
    信,佯稱係其同事「小楊」、要向其借錢,林明信信以為真
    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點38分許,在高雄市楠梓區元大
    銀行加昌分行臨櫃匯款10萬元至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人頭帳戶(下稱3 號帳戶);(四)108 年3 月27日下
    午打電話給楊依菁,佯稱因帳戶設定錯誤、會被每月自動扣
    款、若要取消付款、須配合至提款機進行操作,楊依菁信以
    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18時55分、18時58分許,依詐
    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提款機,分別匯款7035元、1368元至2
    號帳戶;(五)108 年3 月27日晚間打電話給童淑姿,佯稱
    係其姪女「秀如」、請加LINE好友,隨即在LINE騙稱急需用
    錢、要向其借款,童淑姿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隔日中午
    12時3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中華郵政「梧棲
    郵局」臨櫃匯款20萬元至銀行帳號808-0000000054271 號人
    頭帳戶(下稱4 號帳戶)(六)108 年4 月1 日晚間打電話
    給朱益華,佯稱係其之前在網路購買耳環賣家、因系統出問
    題會請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協助;隨即有佯稱中國信託客服人
    員來電騙稱因系統出問題會被每月自動扣款、若要取消付款
    、須配合指示使用手機APP 轉帳操作解除,朱益華信以為真
    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22時59分許,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匯款49989 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
    戶(下稱5 號帳戶,上開人頭帳戶所涉詐欺案件,依警方內
    部規定由人頭帳戶申辦人戶籍地轄區警局偵辦)。旋詐騙集
    團成員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阿輝」交付工作機(手機
    )及1 號帳戶、2 號帳戶、3 號帳戶、4 號帳戶、5 號帳戶
    之人頭帳戶(含密碼)提款卡(含密碼)給蘇士鏻,蘇士鏻
    於附表所示間、地點,由「阿輝」以工作機內通訊軟體指揮
    蘇士鏻使用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共
    提領贓款415000元,並將提領贓款交付給「阿輝」,蘇士鏻
    可依提領贓款之一定比例獲得報酬。嗣洪祥恩、羅家曲、林
    明信、楊依菁、童淑姿、周益華發現遭詐騙報警,經警調閱
    提款機監視畫面、上開車輛租出資料,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洪祥恩、羅家曲、林明信、楊依菁、童淑姿、周益華訴
    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蘇士鏻之供述(二)被害人洪祥恩、羅家曲
    、林明信、楊依菁、童淑姿、周益華警詢中之指述(三)被
    告陳報之案情經過相關資料影本(四)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提款畫面翻拍照片(五)匯款單據影本、手機轉帳畫面截
    圖影本(六)上開人頭帳戶申辦人資料、交易明細(七)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在卷可稽。訊據被告承認
    有提領附表所示金額,然矢口否認主觀上有詐欺之犯意,辯
    稱略以「我向阿輝借錢,阿輝問我有無抵押品,我說沒有,
    阿輝說要幫他做事情才可給生活費,叫我到提款機提領博弈
    公司客戶匯到公司的錢」等語,惟查,被告提領之款項確為
    上述6 位被害人受騙後匯入之款項,此有證據(二)、(
    五)、(七)可稽,況公開賭博或營利賭博在我國係違法行
    為,被告提領「博弈賭資」,顯然知悉提領之款項來源並非
    正當;而車手提領詐騙所得模式,是用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
    ,此社會一般民眾均知曉,而被告學歷依警詢筆錄記載大學
    肆業,當有一定學識,另供稱曾當過便利商店工讀生,更應
    該知道便利商店係「車手」之「提領熱點」而知悉車手之犯
    案方式。綜上,被告上開所辯,不能採信,被告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
    共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
    查本案被告負責領取詐騙所得贓款,由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負責以電話向被害人等行騙、居間聯繫之行為,則被告就
    詐騙集團成員詐騙上開6 位被害人行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相互間,於參與期間,應各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
    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該詐欺集團所為上開犯行,請
    以共同正犯論處。被告就所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2 罪嫌,
    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論處;被告所犯6 次加重詐
    欺取財罪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被告之犯罪所得,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之,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賴   志   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江   百   偉
附件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5455號
                                     108年度偵字第7287號
    被      告  蘇士鏻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鄰○○街000巷
                        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士鏻自民國108 年3 月間某日起,加入不詳之人共同發起
    成立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織電信詐欺集團
    (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8 年度
    偵字第9590號等案號提起公訴,為避免重複起訴,不在起訴
    範圍),並與身分、人數(3 人以上,本件涉案共犯另發指
    揮書請警方追查中)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基於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隱匿或掩飾特定詐欺取財犯罪之洗錢犯意聯絡
    ,該集團成員分工,先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一)108 年
    4 月1 日晚間打電話給侯力允,佯稱因HITO網路購物平台誤
    設其為批發商、會有多筆訂單紀錄,若不關閉轉帳功能,會
    被自動扣款、若要取消付款、須至提款機進行操作,侯力允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18時1 分許、18時4 分許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7-11
    便利商店」操作提款機,分別匯款新台幣(下同)28985 元
    、985 元至聯邦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 號人頭帳戶(
    下稱1 號帳戶,警方內部規定由人頭帳戶申辦人戶籍地轄區
    警局偵辦);(二)108 年4 月1 日晚間打電話給謝濟宇,
    佯稱因HITO網路購物平台員工操作疏忽誤設其為批發商、有
    12筆訂單紀錄、若不關閉轉帳功能、會被自動扣款、若要取
    消付款,須至提款機進行操作,謝濟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於同日晚間19時3 分許,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在高雄市○
    ○區○○路00號「7-11便利商店」操作提款機,匯款29988
    元至1 號帳戶;(三)108 年4 月1 日晚間打電話給林琇玫
    ,佯稱因其之前向明洞國際網路購物平台網路購物發生問題
    、會被連續扣款、若要取消付款、須配合至提款機進行操作
    ,林琇玫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21時28分許,依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在屏東縣○○鄉○○路000 號「九如郵局
    」操作提款機,匯款28989 元至1 號帳戶;(四)108 年4
    月1 日晚間打電話給陳安琪,佯稱其之前有加入網路商城公
    司會員成為經銷商、會被每月自動扣款、若要取消付款、須
    以網路銀行進行操作,陳安琪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
    晚間21時33分許,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在其台南市住處內使
    用手機進行網路銀行轉帳操作,匯款7947元至1 號帳戶;(
    五)108 年4 月1 日晚間打電話給蘇尼,佯稱因其之前在
    網路購買保健食品、會計小姐誤設為配合廠商、會被每月自
    動扣款、若要取消付款、須配合銀行客服人員指示,隨即有
    佯稱上海商銀客服人員來電指示蘇尼需至提款機進行操作
    解除,蘇尼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21時29分許
    、21時30分許,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在其高雄市住處附近提
    款機進行操作,分別匯款29988 元、29985 元至華南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下稱2 號帳戶,警方內部
    規定由人頭帳戶申辦人戶籍地轄區警局偵辦)。旋詐騙集團
    成員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阿輝」駕駛蘇士鏻所承租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上開車輛)搭載蘇士鏻
    ,並在車上交付1 號帳戶、2 號帳戶提款卡(含密碼)給蘇
    士鏻,蘇士鏻於附表所時間、地點,使用1 號帳戶、2 號帳
    戶提款卡提領、轉帳(1 號帳戶匯入2 號帳戶,再以2 號帳
    戶提款卡提領),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共提領贓款138700
    元,並將提領贓款交付給「阿輝」,蘇士鏻可依提領贓款之
    一定比例獲得報酬。嗣侯力允、謝濟宇、林琇玫、陳安琪、
    蘇尼發現遭詐騙報警,經警調閱提款機監視畫面、上開車
    輛租出資料,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侯力允、謝濟宇、林琇玫、陳安琪、蘇尼報警偵辦後
    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蘇士鏻之供述(二)被害人謝濟允、告訴人
    侯力允、林琇玫、陳安琪、蘇尼警詢中之指述(三)證人
    張晉華警詢中之證述(四)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款畫面
    翻拍照片(五)匯款單據影本、手機轉帳畫面截圖影本(六
    )上開1 號帳戶、2 號帳戶交易明細(七)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八)車輛
    借用約定承諾切結書影本等在卷可稽。訊據被告承認有提領
    附表所示金額,然矢口否認主觀上有詐欺之犯意,辯稱略以
    「我在網路上看見阿輝張貼借款訊息,我打電話問,阿輝問
    我有無抵押品,我說沒有,阿輝說要幫他做事情才可借款,
    叫我持金融卡提領博弈賭資」等語,惟查,被告提領之款項
    確為上述5 位被害人受騙後匯入之款項,此有證據(二
    )、(五)、(七)可稽,況公開賭博或營利賭博在我國係
    違法行為,被告提領「博弈賭資」,顯然知悉提領之款項來
    源並非正當;而車手提領詐騙所得模式,是用人頭帳戶提款
    卡提領,此社會一般民眾均知曉,而被告學歷依警詢筆錄記
    載大學肆業,當有一定學識,另供稱曾當過便利商店工讀生
    ,更應該知道便利商店係「車手」之「提領熱點」。綜上,
    被告上開所辯,不能採信,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
    共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
    查本案被告負責領取詐騙所得贓款,由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負責以電話向被害人等行騙、居間聯繫之行為,則被告就
    詐騙集團成員詐騙上開5 位被害人行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相互間,於參與期間,應各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
    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該詐欺集團所為上開犯行,請
    以共同正犯論處。被告就所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2 罪嫌,
    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論處;被告所犯5 次加重詐
    欺取財罪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被告之犯罪所得,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之,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賴  志  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江  百  偉
附件四: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6673號
    被      告  蘇士鏻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鄰○○街000巷
                        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士鏻自民國108 年3 月間某日起,加入不詳之人共同發起
    成立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犯罪組織電信詐欺集團
    (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8 年度偵字第9590號等案號提起公訴,為避免重複起訴,
    不在起訴範圍),並與身分、人數(3 人以上,本件涉案共
    犯另發指揮書請警方追查中)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基於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隱匿或掩飾特定詐欺取財犯罪之洗錢
    犯意聯絡,該集團成員分工,先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一
    )108 年3 月23日下午打電話給劉又瑀,佯稱因明洞國際購
    物平台員工誤設其購物為批發、每月會從銀行自動扣款、若
    要取消付款、會聯絡銀行客服人員、隨即有佯稱銀行客服人
    員來電、要求依指示至提款機進行操作,劉又瑀信以為真而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7時19分許、17時22分許,依詐騙集
    團成員指示在基隆市復興路「全家便利商店」經國店操作提
    款機,分別匯款新台幣(下同)7991元、15485 元至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人頭帳戶(下稱上開帳
    戶,警方內部規定由人頭帳戶申辦人戶籍地轄區警局偵辦)
    ;(二)108 年3 月23日下午打電話給林凱榆,佯稱明洞國
    際購物平台員工、因擬訂購產品數量錯誤、若要取消訂單、
    會聯絡銀行客服人員、隨即有佯稱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求
    依指示至提款機進行操作,林凱榆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
    同日下午17時8 分許,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在台中市豐原區
    火車站某便利商店操作提款機,匯款30000 元至上開帳戶;
    (三)108 年3 月23日下午打電話給黃鈺姵,佯稱明洞國際
    網路購物平台員工、因工作人員疏忽誤設為分期轉帳、會被
    連續扣款12個月、要協助取消扣款並通知銀行協助處理,隨
    即有佯稱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求依指示使用手機APP 轉帳
    ,黃鈺姵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18時10分許,依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以手機APP 轉帳匯款48123 元至上開帳戶
    。旋詐騙集團成員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阿輝」將上開
    帳戶提款卡(含密碼)交給蘇士鏻,蘇士鏻於附表所時間、
    地點,使用上開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共提領贓
    款10萬元,隨即將提領贓款交付給「阿輝」,蘇士鏻可依提
    領贓款之一定比例獲得報酬。嗣劉又瑀、林凱榆、黃鈺姵發
    現遭詐騙報警,經警調閱提款機監視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又瑀、林凱榆、黃鈺姵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蘇士鏻之供述(二)告訴人劉又瑀、林凱榆
    、黃鈺姵警詢中之指述(三)提款畫面翻拍照片(四)匯款
    單據影本、手機轉帳畫面截圖影本(五)上開帳戶交易明細
    (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等在卷可稽。訊據被告承認有提領附表所示金額
    ,然矢口否認主觀上有詐欺之犯意,辯稱略以「阿輝說幫他
    領錢、領包裹作為償還借款條件,他說提領的錢是他自己賭
    博贏來的,我當時是為了借貸,不知道他們是詐騙集團」等
    語,惟查,被告提領之款項確為上述3 位被害人受騙後匯入
    之款項,此有證據(二)、(四)、(五)可稽,況公開賭
    博或營利賭博在我國係違法行為,被告提領「博弈賭資」,
    顯然知悉提領之款項來源並非正當;而車手提領詐騙所得模
    式,是用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此社會一般民眾均知曉,而
    被告學歷依警詢筆錄記載大學肆業,當有一定學識,另案供
    稱曾當過便利商店工讀生,更應該知道便利商店係「車手」
    之「提領熱點」。綜上,被告上開所辯,不能採信,被告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
    共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
    查本案被告負責領取詐騙所得贓款,由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負責以電話向被害人等行騙、居間聯繫之行為,則被告就
    詐騙集團成員詐騙上開3 位被害人行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相互間,於參與期間,應各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
    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該詐欺集團所為上開犯行,請
    以共同正犯論處。被告就所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2 罪嫌,
    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論處;被告所犯3 次加重詐
    欺取財罪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被告之犯罪所得,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之,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賴  志  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江  百  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 2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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