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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98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鍾堯航李婉玉黃司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9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湯喬羽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自應諭知不受理(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案即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37號被告李慶和、劉鳳賓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已於民國109年2月5日宣判,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憑;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9年3月25日始繫屬本院,有蓋有本院收文日期戳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3月25日中檢增昃109偵緝235字第1099028082號函及本件追加起訴書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本案之時,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37號案件已經第一審辯論終結,揆諸前揭說明及判例意旨,其追加起訴程序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黃司熒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98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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