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9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湯喬羽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自應諭知不受理(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案即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37號被告李慶和、劉鳳賓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已於民國109年2月5日宣判,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憑;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9年3月25日始繫屬本院,有蓋有本院收文日期戳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3月25日中檢增昃109偵緝235字第1099028082號函及本件追加起訴書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本案之時,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37號案件已經第一審辯論終結,揆諸前揭說明及判例意旨,其追加起訴程序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