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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5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游秀雯許慧珍王振佑

原告
鄭能通
被告
蔡承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緝字92號(原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65)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其中被告就原告為被害人所涉犯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緝字第91、9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即該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30部分),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另原告以同一訴狀起訴之另4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即張格瑋等4人,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附民字第279號裁定先行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許慧珍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緝字第5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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