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黃淑珠
- 被告
- 蔡承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92號(原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65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以同一訴狀起訴之另4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即張格瑋等4人,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附民字第295號裁定先行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緝字第53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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