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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2759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許曉怡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立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8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立仁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之人格後增列「(所涉公然侮辱犯行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另行判決)」及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第4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陳瓊瓔」均應更正為「陳瓊瑛」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恐嚇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仍不知警惕,其與告訴人素不相識,僅因故於公車上發生口角爭執,竟為恐嚇犯行,行為應不足取,並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同意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有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證,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8288號
  被   告 王立仁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立仁於民國110年11月13日下午4時10分許,搭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BRT公車,途經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與筏堤西街
    之東海橋上時,在車廂內與乘客陳瓊瓔發生肢體碰撞,進而
    與陳瓊瓔之配偶林國鎮發生口角爭執,王立仁一時情緒失控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前揭
    車廂內,當場朝林國鎮吐口水,以此方式侮辱貶損林國鎮之
    人格,復基於恐嚇之犯意,當場對林國鎮恫稱:「等一下跟
    我下車我打死你」、「我要打死你」、「我會把你給打死」
    等語,致林國鎮聽聞後心生畏懼。嗣警獲報到場處理,並循
    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國鎮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立仁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告
    訴人林國鎮、證人陳瓊瓔及林郁樺於警詢時陳稱明確,並有
    員警職務報告、現場錄音譯文、車廂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等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堪信為真。綜上,本件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王立仁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等罪嫌。被告所為上開二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檢  察  官 林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75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