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68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鄧孟帆
具 保 人 鄧孟奇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孟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鄧孟奇因被告鄧孟帆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於民國110年9月17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考。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被告經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理程序筆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在卷可考,前復經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協同被告到庭未果,有具保人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被告未再因其他案件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戶籍仍設於上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堪認被告確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之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