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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丁智慧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宥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宥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宥廷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6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8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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