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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683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培維鄭永彬陳怡珊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鄧孟帆

具 保 人 鄧孟奇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孟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鄧孟奇因被告鄧孟帆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於民國110年9月17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考。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被告經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理程序筆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在卷可考,前復經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協同被告到庭未果,有具保人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被告未再因其他案件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戶籍仍設於上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堪認被告確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之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683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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