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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陳昱翔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月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83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偽造之伍拾元硬幣參拾參枚及偽造之拾元硬幣壹枚,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月玲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8365號為不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422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扣案之33枚面額新臺幣(下同)50元偽幣及1枚面額10元偽幣,均係偽造之貨幣,爰依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8365號為不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422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憑。又扣案之50元硬幣33枚及10元硬幣1枚,均經鑑定為偽造等情,有中央造幣廠110年5月7日台幣品字第1100000363號函在卷可憑,足認確為刑法第200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依上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昱翔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8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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