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5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慧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
度偵字第1963號、110 年度偵字第6458號、110 年度偵緝字第14
2 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24211 號、109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109 年度偵字第31114 號、109 年度偵字第31115 號
、110 年度偵字第1314號、110 年度偵字第5322號、110 年度偵
字第18293 號、110 年度少連偵字第116 號、110 年度偵緝字第
1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柯慧瑩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柯慧瑩雖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與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而犯罪者取得他人帳戶資料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縱取得帳戶之人利用帳戶持以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9 年4 、5 月間某日,將所申設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透過微信通訊軟體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容任他人使用,而以此方式幫助詐欺犯罪者方便取得贓款與掩飾詐欺取財犯行不易遭人查緝。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柯慧瑩上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洪翊庭、白淳有、賴敬儒、鄭塏頻、羅惠智、曾彥融、馬俊憲、莫竣程、周仕偉、曾瑞盈、陳文志、童詩蘋、王彥閔、高偉航、吳宗泰、黃恩達、楊宜庭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前揭帳戶。嗣其等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①白淳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賴敬儒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曾彥融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②洪翊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鄭塏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羅惠智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馬俊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莫竣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周仕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曾瑞盈、童詩蘋、王彥閔、高偉航、吳宗泰、黃恩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楊宜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柯慧瑩固坦承於109 年4 、5 月間某日,有交付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不詳成年人,惟矢口否認有何前開犯行,辯稱:當時對方說要教我玩博奕遊戲,他說如果我贏的話,他會匯錢到我的渣打銀行帳戶,所以才叫我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給他,但對方都沒有匯錢給我,1 、2 天之後我問他要怎麼開始玩,他都沒有回我,也聯絡不上了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9 年4 、5 月間某日,將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透過微信通訊軟體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該帳戶資料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向洪翊庭、白淳有、賴敬儒、鄭塏頻、羅惠智、曾彥融、馬俊憲、莫竣程、周仕偉、曾瑞盈、陳文志、童詩蘋、王彥閔、高偉航、吳宗泰、黃恩達、楊宜庭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前揭帳戶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述明確(偵緝字第142 號卷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53至63頁、第266 至278 頁),並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可佐,則被告提供之上開帳戶資料,確有供詐欺集團持為對洪翊庭、白淳有、賴敬儒、鄭塏頻、羅惠智、曾彥融、馬俊憲、莫竣程、周仕偉、曾瑞盈、陳文志、童詩蘋、王彥閔、高偉航、吳宗泰、黃恩達、楊宜庭等人施用詐術之犯罪工具使用等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於109 年4 、5 月間,在臉書上看到賭博遊戲,對方叫我提供帳號給他們,說玩遊戲贏的話有錢會將錢匯到該帳戶,但提供給對方沒有多久之後,對方微信就已經刪掉了,1 、2 天之後要問他要怎麼開始玩,他都聯絡不上,我知道現今詐欺集團多使用人頭帳戶作為詐騙後被害人匯款的工具以逃避警方查緝,並掩飾其真實身分;我沒有與對方見過面,就是網路上聊一聊,我當下沒有想那麼多,想說這是沒有在用的帳戶,沒有跟對方約定何時返還,也沒有簽立任何單據或收據,我是直到警察去我上班地方找我的時候才知道此事,這段期間我都沒有去看過帳戶裡面有多少錢或去做掛失的動作等語(偵緝字第142 號卷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274 至276 頁)。而衡諸常情,被告既然知悉詐欺集團多使用人頭帳戶作為犯罪工具,且其係高職肄業、在便利商店工作(本院卷第276 頁),為具有一定智識程度、工作經驗之成年人,應無任何接觸相關媒體資訊之困難,依其年齡、智識及經驗,就具有個人專屬性及社會信用表徵之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實無認知可任意交予他人使用之理,其就本案帳戶資料極可能供他人作為收受、匯入轉出詐欺款項使用,應可預見。
⒉再者,目前除政府開辦之樂透、刮刮樂、運動彩券等屬合法之博弈活動,且限於經允許、符合資格之特定人民、商店或機構得發行、販售外,其餘賭博行為均認違法而加以查緝,而被告對該名不詳之人所稱把玩賭博遊戲贏錢會匯款至該帳戶獲利乙事之真實性,自無可能未有任何懷疑。況被告與對方並非十分熟識,或有相當深厚之交情,聯繫因素甚低,信賴關係淡薄,自無因對方單方面所稱賭博贏錢匯款等理由,即遽信其必定不會將本案金融帳戶用於不法行為之理。參以,被告未與對方簽立相關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之單據,亦未約定何時返還,自交出上開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直至警方於數月後通知被告前,均對之未加聞問、置之不理,顯見被告對於取得帳戶資料之不詳之人究係何時匯款至本案帳戶內、匯款金額多寡、何時返還網路銀行帳戶不再使用,未加探詢聞問,亦無法追蹤、確保本案帳戶之後續去向及用途,猶率爾交付、告知帳號、密碼予不詳之人,使該帳戶置於自己支配範疇之外,其漠視帳戶將被供作非法使用之容任心態,可見一斑,是被告前開所辯,並不足採。
⒊甚且,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帳戶內都沒有錢,所以當初未報案及掛失等語(偵緝字第142 號卷第44頁;本院卷第59頁);另上開帳戶於109 年5 月8 日前,帳戶餘額僅為16元,而於109 年5 月8 日當天,先後有1 元、1 元、1 元後之收入,隨即於109 年5 月18日即有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因受騙而匯款之情事,有上開帳戶之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表(偵字第1963號卷第27至31頁)可考,依上開帳戶資料之結餘及交易情形,核與一般幫助詐欺、洗錢行為人為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前,會先確認帳戶內款項已提領完畢,以減少日後無法取回所生損害之犯罪型態相符,復與犯罪集團成員取得帳戶資料後,會測試是否可順利提領金錢等慣常作法適正相符,足徵本案確係由被告本於不詳之緣由,將上開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他人使用無訛。
⒋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所謂間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而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特殊限制,一般民眾皆可存入最低開戶金額申請開立,且個人可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如果不是供犯罪之不法使用,衡情自無捨自己名義帳戶不用,而使用他人帳戶之理,此為一般日常生活所熟知之常識,故除非充作犯罪使用,並藉此躲避警方追緝,一般人並無向他人借用金融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必要。參以,坊間新聞媒體對於詐騙集團通常以簡訊通知中獎、因涉嫌犯罪需管收財產、假投資真詐財等為由施行詐騙,也常利用收購之他人金融帳戶,以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不法行徑,已多所報導,故避免自己之金融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亦屬現今一般人之生活常識,被告為具備相當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對此亦知之甚詳,其自應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使用,有幫助他人從事犯罪行為之可能,竟仍將之交付、告知他人,足見被告主觀上對於其提供帳戶之行為,縱令因而幫助他人為犯罪之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又前開銀行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使用,被告任意將該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不認識的人,該帳戶之控制權即由對方享有,是以縱該帳戶之戶名仍為被告,外觀上顯示轉帳入該帳戶內之款項係由被告取得,然實際上卻係由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均不詳、實際掌控帳戶之不詳人士取得,從而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後轉帳匯入之款項,在實際掌控前開帳戶之詐欺集團成員轉出或領取後,詐欺犯罪所得實際去向已無從查得,形成金流斷點,不易查明,因而造成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被告對於上情亦難諉為不知。從而,被告既可預見其交付、告知上開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不熟識之人,可能會供他人利用進行詐欺犯罪,而被害人轉帳匯入之款項一經轉出或提領,將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被告卻仍將之任意交予對方使用,使詐欺集團得以用以進行詐欺行為並取得被害人所轉帳匯入之款項,是被告顯有幫助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至為明確。
㈢綜上所述,被告既能預見其交付本案帳戶之帳戶資料,將可能被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騙匯款帳戶,且對該詐欺成員提領犯罪所得後將形成資金追查斷點之洗錢行為有所助力,但仍提供本案帳戶之資料,而容任該結果發生,則該結果之發生應不違背其本意,被告自有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與行為。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意思,將本案帳戶之帳戶資料(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該帳戶由詐欺集團取得使用,雖使該集團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本案帳戶內,用以遂行詐欺取財與洗錢犯罪使用,然被告並未參與實施詐術或洗錢之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實施詐欺取財或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單一交付帳戶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為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各該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侵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前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公訴意旨雖僅就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犯行部分提起公訴,惟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犯行部分,與前揭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此部分罪名,無礙其訴訟防禦權之行使(本院卷第57、254 頁),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09 年度偵字第24211 號、109 年度偵字第33431 號、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9 年度偵字第31115 號、110 年度偵字第1314號、110 年度偵字第5322號、110 年度偵字第18293 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16 號、110 年度偵緝字第143 號),經核均與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但其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供詐欺犯罪者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亦使如附表被害人分別受騙匯入之款項經轉出或提領後,即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造成其等求償上之困難,被告所為實屬不該;並斟酌本案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被告本案僅提供帳戶資料予詐欺犯罪者,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正犯之行為,又無證據證明其因幫助行為獲有利益,可責難性相對較小;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前科素行,及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76 至277 頁),且被告否認犯行、並未賠償被害人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固有將上開帳戶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惟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並未獲有任何報酬等語(偵緝字第142 號卷第44頁;本院卷第58頁),且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實際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領、轉出或取得贓款之人,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張聖傳及廖育賢移送併辦,檢察官洪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告訴人(│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證據出處 │
│號│被害人)│ │金額 │ │
├─┼────┼────────┼────────┼───────────┤
│1 │洪翊庭 │洪翊庭於民國109 │109 年5 月18日上│1.被告柯慧瑩於偵、審陳│
│ │ │年5 月3 日某時許│午11時56分許,在│ 述(偵緝字第142 號卷│
│ │ │,於交友軟體Pakt│高雄銀行,臨櫃匯│ 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
│ │ │or,認識暱稱「Am│款新臺幣(下同)│ 53至63頁) │
│ │ │y 」的詐欺集團成│15萬元至柯慧瑩之│2.被害人洪翊庭警詢指述│
│ │ │員,並經由Line及│渣打商業銀行帳號│ (偵字第1963號卷第33│
│ │ │微信通訊軟體,介│00000000000000號│ 至39頁) │
│ │ │紹其網路投資平台│帳戶。 │3.洪翊庭之高雄市政府警│
│ │ │( cbiprotw.com) │ │ 察局仁武分局大華派出│
│ │ │操作投資,致洪翊│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庭陷於錯誤,而於│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右列時、地轉帳至│ │ 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 │ │其指定之帳戶。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9│
│ │ │ │ │ 63號卷第41至49頁) │
│ │ │ │ │4.洪翊庭提供之高雄銀行│
│ │ │ │ │ 入戶電匯匯款回條(偵│
│ │ │ │ │ 字第1963號卷第71頁)│
│ │ │ │ │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9 年8 月3 │
│ │ │ │ │ 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2│
│ │ │ │ │ 6722號函暨檢附之柯慧│
│ │ │ │ │ 瑩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
│ │ │ │ │ 歷史交易明細(偵字第│
│ │ │ │ │ 1963號卷第25至31頁)│
├─┼────┼────────┼────────┼───────────┤
│2 │白淳有 │白淳有於109 年5 │⑴109 年5 月19日│1.被告柯慧瑩於偵、審陳│
│ │ │月11日前某時許,│ 上午11時12分許│ 述(偵緝字第142 號卷│
│ │ │於交友軟體SweetR│ ,臨櫃匯款48萬│ 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
│ │ │ing ,認識帳號「│ 元至柯慧瑩之渣│ 53至63頁) │
│ │ │林妹妹」的詐欺集│ 打商業銀行帳號│2.被害人白淳有警詢指述│
│ │ │團成員,並經由Li│ 00000000000000│ (偵字第22298 號卷第│
│ │ │ne通訊軟體,介紹│ 號帳戶。 │ 11至14頁) │
│ │ │其外匯投資平台操│⑵109 年5 月19日│3.白淳有之桃園市政府警│
│ │ │作投資,致白淳有│ 下午1 時30分許│ 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
│ │ │陷於錯誤,而於右│ ,臨櫃匯款6 萬│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列時、地轉帳至其│ 元至柯慧瑩之渣│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指定之帳戶。 │ 打商業銀行帳號│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 │ │ │ 00000000000000│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 │ 號帳戶。 │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 機制通報單(偵字第 │
│ │ │ │ │ 22298 號卷第143 至 │
│ │ │ │ │ 146 頁、第159 至160 │
│ │ │ │ │ 頁) │
│ │ │ │ │4.白淳有提出之LINE對話│
│ │ │ │ │ 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
│ │ │ │ │ 22298 號卷第163 至 │
│ │ │ │ │ 172 頁) │
│ │ │ │ │5.白淳有提出之玉山銀行│
│ │ │ │ │ 匯款申請書及匯款交易│
│ │ │ │ │ 明細(偵字第22298 號│
│ │ │ │ │ 卷第170 至171 頁) │
│ │ │ │ │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9 年8 月3 │
│ │ │ │ │ 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2│
│ │ │ │ │ 6722號函暨檢附之柯慧│
│ │ │ │ │ 瑩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
│ │ │ │ │ 歷史交易明細(偵字第│
│ │ │ │ │ 1963號卷第25至31頁)│
├─┼────┼────────┼────────┼───────────┤
│3 │賴敬儒 │賴敬儒於109 年4 │⑴109 年5 月18日│1.被告柯慧瑩於偵、審陳│
│ │ │月間某日某時許,│ 下午3 時4 分許│ 述(偵緝字第142 號卷│
│ │ │於通訊軟體LINE,│ ,匯款3 萬元至│ 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
│ │ │認識帳號「陳曉美│ 柯慧瑩之渣打商│ 53至63頁) │
│ │ │」的詐欺集團成員│ 業銀行帳號0532│2.被害人賴敬儒警詢指述│
│ │ │,並經其介紹「德│ 0000000000號帳│ (仁武分局警卷第13至│
│ │ │信金融( 網址:ht│ 戶。 │ 16頁) │
│ │ │tp://www .dexin│⑵109 年5 月18日│3.賴敬儒之臺北市政府警│
│ │ │123456.com) 投資│ 下午3 時10分許│ 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
│ │ │網站操作投資,致│ ,匯款2 萬元至│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賴敬儒陷於錯誤,│ 柯慧瑩之渣打商│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 │ │而於右列時、地轉│ 業銀行帳號0532│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帳至其指定之帳戶│ 0000000000號帳│ 紀錄表(仁武分局警卷│
│ │ │。 │ 戶。 │ 第25至26頁、第34頁)│
│ │ │ │⑶109 年5 月18日│4.賴敬儒提出之相關轉帳│
│ │ │ │ 下午4 時57分許│ 匯款紀錄及LINE對話紀│
│ │ │ │ ,匯款3 萬元至│ 錄翻拍照片(仁武分局│
│ │ │ │ 柯慧瑩之渣打商│ 警卷第17至22頁) │
│ │ │ │ 業銀行帳號0532│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 │ │ 0000000000號帳│ 有限公司109 年8 月3 │
│ │ │ │ 戶。 │ 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2│
│ │ │ │⑷109 年5 月18日│ 6722號函暨檢附之柯慧│
│ │ │ │ 下午4 時59分許│ 瑩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
│ │ │ │ ,匯款2 萬元至│ 歷史交易明細(偵字第│
│ │ │ │ 柯慧瑩之渣打商│ 1963號卷第25至31頁)│
│ │ │ │ 業銀行帳號0532│ │
│ │ │ │ 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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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鄭塏頻 │鄭塏頻於109 年4 │109 年5 月18日晚│1.被告柯慧瑩於偵、審陳│
│ │ │月底某日某時許,│上8 時32分許,匯│ 述(偵緝字第142 號卷│
│ │ │於交友軟體「OMI │款1 萬元至柯慧瑩│ 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
│ │ │」,認識暱稱「高│之渣打商業銀行帳│ 53至63頁) │
│ │ │嘉維」的詐欺集團│號00000000000000│2.被害人鄭塏頻警詢指述│
│ │ │成員,並經由Line│號帳戶。 │ (偵字第33431 號卷第│
│ │ │群組,介紹其外幣│ │ 37至43頁) │
│ │ │匯差套利投資,致│ │3.鄭塏頻之臺中市政府警│
│ │ │鄭塏頻陷於錯誤,│ │ 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
│ │ │而於右列時、地轉│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帳至其指定之帳戶│ │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
│ │ │ │ │ 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單(偵字第33431 號卷│
│ │ │ │ │ 第141 至143、165 至 │
│ │ │ │ │ 167 頁、179 至185 頁│
│ │ │ │ │ ) │
│ │ │ │ │4.鄭塏頻提出之帳戶匯款│
│ │ │ │ │ 交易明細(偵字第 │
│ │ │ │ │ 33431 號卷第45至47頁│
│ │ │ │ │ ) │
│ │ │ │ │5.鄭塏頻提出之LINE群組│
│ │ │ │ │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
│ │ │ │ │ 字第33431 號卷第49至│
│ │ │ │ │ 53頁) │
│ │ │ │ │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9 年8 月3 │
│ │ │ │ │ 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2│
│ │ │ │ │ 6722號函暨檢附之柯慧│
│ │ │ │ │ 瑩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
│ │ │ │ │ 歷史交易明細(偵字第│
│ │ │ │ │ 1963號卷第25至31頁)│
├─┼────┼────────┼────────┼───────────┤
│5 │羅惠智 │羅惠智於109 年4 │⑴109 年5 月18日│1.被告柯慧瑩於偵、審陳│
│ │ │月間某日某時許,│ 晚上9 時56分許│ 述(偵緝字第142 號卷│
│ │ │於交友軟體「iPai│ ,匯款3 萬元至│ 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
│ │ │r 」,認識暱稱「│ 柯慧瑩之渣打商│ 53至63頁) │
│ │ │依依」的詐欺集團│ 業銀行帳號0532│2.被害人羅惠智警詢指述│
│ │ │成員,並經由Line│ 0000000000號帳│ (偵緝字第143 號卷第│
│ │ │通訊軟體群組,遊│ 戶。 │ 69至72頁、第65至66頁│
│ │ │說其參與「歐福金│⑵109 年5 月18日│ ) │
│ │ │控」線上權證投資│ 晚上9 時57分許│3.羅惠智之臺中市政府警│
│ │ │,致羅惠智陷於錯│ ,匯款3 萬元至│ 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
│ │ │誤,而於右列時、│ 柯慧瑩之渣打商│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地轉帳至其指定之│ 業銀行帳號0532│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 │ │帳戶。 │ 0000000000號帳│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
│ │ │ │ 戶。 │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
│ │ │ │ │ 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
│ │ │ │ │ 字第37315 號卷第43至│
│ │ │ │ │ 59頁、偵緝字第143 號│
│ │ │ │ │ 卷第73至77頁) │
│ │ │ │ │4.羅惠智提出之新光銀行│
│ │ │ │ │ 存摺及其交易明細內頁│
│ │ │ │ │ 影本(偵字第37315 號│
│ │ │ │ │ 卷第61至63頁) │
│ │ │ │ │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9 年8 月3 │
│ │ │ │ │ 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2│
│ │ │ │ │ 6722號函暨檢附之柯慧│
│ │ │ │ │ 瑩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
│ │ │ │ │ 歷史交易明細(偵字第│
│ │ │ │ │ 1963號卷第25至31頁)│
├─┼────┼────────┼────────┼───────────┤
│6 │曾彥融 │曾彥融於109 年5 │⑴109 年5 月18日│1.被告柯慧瑩於偵、審陳│
│ │ │月12日前某時許,│ 10時32分許,匯│ 述(偵緝字第142 號卷│
│ │ │於網路交友平台「│ 款5 萬元至柯慧│ 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
│ │ │PAKTOR」,認識「│ 瑩之渣打商業銀│ 53至63頁) │
│ │ │李可傾」的詐欺集│ 行帳號00000000│2.被害人曾彥融警詢指述│
│ │ │團成員,並經由Li│ 000000號帳戶。│ (偵字第12420 號卷第│
│ │ │ne通訊軟體,認識│⑵109 年5 月18日│ 75至79頁) │
│ │ │1 名自稱「牛匯投│ 10時33分許,匯│3.曾彥融之臺北市政府警│
│ │ │資公司」( LINE │ 款4 萬元至柯慧│ 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
│ │ │ID:bfs0886),遊│ 瑩之渣打商業銀│ 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 │ │說其於「bfsbankt│ 行帳號00000000│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 │ │w .com」網路操作│ 000000號帳戶。│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 │ │平台,進行外匯操│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作投資,致曾彥融│ │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 │ │陷於錯誤,而於右│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列時、地轉帳至其│ │ 偵字第12420 號卷第21│
│ │ │指定之帳戶。 │ │ 、31、43、183 至184 │
│ │ │ │ │ 、231 至239 頁) │
│ │ │ │ │4.曾彥融提出之LINE對話│
│ │ │ │ │ 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
│ │ │ │ │ 12420 號卷第295 至35│
│ │ │ │ │ 3 頁) │
│ │ │ │ │5.曾彥融提出之轉帳匯款│
│ │ │ │ │ 交易明細(偵字第1242│
│ │ │ │ │ 0 號卷第365 至367 頁│
│ │ │ │ │ ) │
│ │ │ │ │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9 年8 月3 │
│ │ │ │ │ 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2│
│ │ │ │ │ 6722號函暨檢附之柯慧│
│ │ │ │ │ 瑩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
│ │ │ │ │ 歷史交易明細(偵字第│
│ │ │ │ │ 1963號卷第25至31頁)│
├─┼────┼────────┼────────┼───────────┤
│7 │馬俊憲 │馬俊憲於109 年4 │109 年5 月18日早│1.被告柯慧瑩於偵、審陳│
│ │ │月16日某時許,於│上11時33分許,匯│ 述(偵緝字第142 號卷│
│ │ │交友軟體「Beebar│款3 萬元至柯慧瑩│ 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
│ │ │」,認識Line名稱│之渣打商業銀行帳│ 53至63頁) │
│ │ │:Hello(自稱本名│號00000000000000│2.被害人馬俊憲警詢指述│
│ │ │:王盼盼) 的詐欺│號帳戶。 │ (大雅分局警卷第57至│
│ │ │集團成員,介紹其│ │ 61頁) │
│ │ │操作短線外匯指數│ │3.馬俊憲之屏東縣政府警│
│ │ │投資,並傳送「FX│ │ 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
│ │ │PROTW 」網站供作│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登入開戶之用,致│ │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 │ │馬俊憲陷於錯誤,│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而於右列時、地轉│ │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
│ │ │帳至其指定之帳戶│ │ 機制通報單(大雅分局│
│ │ │。 │ │ 警卷第195 頁、第209 │
│ │ │ │ │ 頁、第229 頁) │
│ │ │ │ │4.馬俊憲提供之轉帳匯款│
│ │ │ │ │ 交易明細(大雅分局警│
│ │ │ │ │ 卷第243 頁) │
│ │ │ │ │5.馬俊憲提供之LINE對話│
│ │ │ │ │ 紀錄擷圖(大雅分局警│
│ │ │ │ │ 卷第245 至247 頁) │
│ │ │ │ │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9 年8 月3 │
│ │ │ │ │ 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2│
│ │ │ │ │ 6722號函暨檢附之柯慧│
│ │ │ │ │ 瑩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
│ │ │ │ │ 歷史交易明細(偵字第│
│ │ │ │ │ 1963號卷第25至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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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莫竣程 │莫竣程於109 年4 │109 年5 月18日下│1.被告柯慧瑩於偵、審陳│
│ │ │月中旬某日某時許│午1 時54分許,匯│ 述(偵緝字第142 號卷│
│ │ │,於Instagram 上│款6 千元至柯慧瑩│ 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
│ │ │認識1 個Line ID │之渣打商業銀行帳│ 53至63頁) │
│ │ │為1x688668,佯稱│號00000000000000│2.被害人莫竣程警詢指述│
│ │ │為「林夕」之詐欺│號帳戶。 │ (少連偵字第116 號卷│
│ │ │集團成員,介紹其│ │ 第293 至296 頁) │
│ │ │「捷凱交易平台」│ │3.莫竣程之雲林縣警察局│
│ │ │ (網址:gkfxtw .│ │ 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
│ │ │com)、「安達外匯│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平台」,( 網址:│ │ 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 │ │oandartw .com 跟│ │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 │ │www .oanda886.co│ │ 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
│ │ │m )操作投資,致│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莫竣程陷於錯誤,│ │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
│ │ │而於右列時、地轉│ │ 機制通報單(少連偵字│
│ │ │帳至其指定之帳戶│ │ 第116 號卷第327 至32│
│ │ │。 │ │ 8 、333 至337、345至│
│ │ │ │ │ 347 頁) │
│ │ │ │ │4.莫竣程提出之LINE對話│
│ │ │ │ │ 紀錄翻拍照片(少連偵│
│ │ │ │ │ 字第116 號卷第297 至│
│ │ │ │ │ 323 頁) │
│ │ │ │ │5.莫竣程提出之轉帳匯款│
│ │ │ │ │ 交易明細(少連偵字第│
│ │ │ │ │ 116 號卷第343 頁) │
│ │ │ │ │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9 年8 月3 │
│ │ │ │ │ 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2│
│ │ │ │ │ 6722號函暨檢附之柯慧│
│ │ │ │ │ 瑩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
│ │ │ │ │ 歷史交易明細(偵字第│
│ │ │ │ │ 1963號卷第25至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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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周仕偉 │周仕偉於109 年3 │109 年5 月18日下│1.被告柯慧瑩於偵、審陳│
│ │ │月初某日某時許,│午1 時3 分許,匯│ 述(偵緝字第142 號卷│
│ │ │於網路上發現Thin│款20萬元至柯慧瑩│ 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
│ │ │kMarkets智匯外匯│之渣打商業銀行帳│ 53至63頁) │
│ │ │平台,並透過Line│號00000000000000│2.被害人周仕偉警詢指述│
│ │ │與智匯外匯平台客│號帳戶。 │ (鳳山分局警卷第107 │
│ │ │服專線人員,介紹│ │ 至109 頁反面) │
│ │ │其操作投資,致周│ │3.周仕偉之新竹市警察局│
│ │ │仕偉陷於錯誤,而│ │ 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
│ │ │於右列時、地轉帳│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至其指定之帳戶。│ │ 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 │ │ │ │ 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 │ │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通報單(鳳山分局警卷│
│ │ │ │ │ 第111 頁正反面、118 │
│ │ │ │ │ 至119 頁、129 頁) │
│ │ │ │ │4.周仕偉提出之LINE對話│
│ │ │ │ │ 紀錄翻拍照片 │
│ │ │ │ │ (鳳山分局警卷第 │
│ │ │ │ │ 97至137頁) │
│ │ │ │ │5.周仕偉提出之匯款交易│
│ │ │ │ │ 明細(鳳山分局警卷第│
│ │ │ │ │ 139 頁) │
│ │ │ │ │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9 年9 月23│
│ │ │ │ │ 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3│
│ │ │ │ │ 6344號函暨檢附之柯慧│
│ │ │ │ │ 瑩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
│ │ │ │ │ 歷史交易明細(鳳山分│
│ │ │ │ │ 局警卷第24至3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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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曾瑞盈 │曾瑞盈於109 年5 │⑴109 年5 月18日│1.被告柯慧瑩於偵、審陳│
│ │ │月18日下午2 時15│ 下午2 時15分許│ 述(偵緝字第142 號卷│
│ │ │分許,於財力方經│ ,匯款5 萬元至│ 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
│ │ │濟中心網站(網址│ 柯慧瑩之渣打商│ 53至63頁) │
│ │ │:aaa888.clf99. │ 業銀行帳號0532│2.被害人曾瑞盈警詢指述│
│ │ │net)認識LINE暱 │ 0000000000號帳│ (大甲分局警卷一第33│
│ │ │稱:YANYUYAN的詐│ 戶 │ 至37頁) │
│ │ │欺集團成員,並經│⑵109 年5 月18日│3.曾瑞盈之內政部警政署│
│ │ │其遊說進行投資操│ 下午2 時18分許│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作,致曾瑞盈陷於│ ,匯款1 萬9 千│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
│ │ │錯誤,而於右列時│ 元至柯慧瑩之渣│ 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
│ │ │、地轉帳至其指定│ 打商業銀行帳號│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之帳戶。 │ 00000000000000│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號帳戶。 │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⑶109 年5 月18日│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 │ │ │ 下午6 時32分許│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匯款3 萬元至│ 大甲分局警卷一第75、│
│ │ │ │ 柯慧瑩之渣打商│ 79至85頁) │
│ │ │ │ 業銀行帳號0532│4.曾瑞盈之第一銀行存摺│
│ │ │ │ 0000000000號帳│ 影本(大甲分局警卷一│
│ │ │ │ 戶。 │ 第87頁) │
│ │ │ │ │5.曾瑞盈手機內通訊軟體│
│ │ │ │ │ LINE與詐欺集團對話截│
│ │ │ │ │ 圖(含轉帳明細截圖)│
│ │ │ │ │ (大甲分局警卷一第89│
│ │ │ │ │ 至92頁) │
│ │ │ │ │6.柯慧瑩渣打銀行系爭帳│
│ │ │ │ │ 戶客戶基本資料、金融│
│ │ │ │ │ 卡掛失紀錄查詢及歷史│
│ │ │ │ │ 交易明細(大甲分局警│
│ │ │ │ │ 卷二第121 至13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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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陳文志 │陳文志於109 年5 │109 年5 月18日晚│1.被告柯慧瑩於偵、審陳│
│ │ │月18日晚上6 時16│上6 時16分許,匯│ 述(偵緝字第142 號卷│
│ │ │分前某時許,於交│款3 千元至柯慧瑩│ 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
│ │ │友軟體「TINDER」│之渣打商業銀行帳│ 53至63頁) │
│ │ │,認識Line名稱:│號00000000000000│2.被害人陳文志警詢指述│
│ │ │慧慧的詐欺集團成│號帳戶 │ (大甲分局警卷一第39│
│ │ │員,介紹其牛匯金│ │ 至47頁) │
│ │ │控外匯交易投資網│ │3.陳文志之內政部警政署│
│ │ │站(網址:http s│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www .bfsban │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ktw .com/ ),並│ │ 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
│ │ │經其遊說進行投資│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操作,致陳文志陷│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於錯誤,而於右列│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時、地轉帳至其指│ │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 │ │定之帳戶。 │ │ 聯防機制通報單(大甲│
│ │ │ │ │ 分局警卷一第97至98、│
│ │ │ │ │ 105 至107 、117 至12│
│ │ │ │ │ 3 頁) │
│ │ │ │ │4.陳文志提出之轉帳明細│
│ │ │ │ │ 及臺灣銀行存摺影本(│
│ │ │ │ │ 大甲分局警卷一第109 │
│ │ │ │ │ 、115 頁) │
│ │ │ │ │5.陳文志手機內通訊軟體│
│ │ │ │ │ LINE與詐欺集團對話截│
│ │ │ │ │ 圖(大甲分局警卷一第│
│ │ │ │ │ 135 至205 頁) │
│ │ │ │ │6.柯慧瑩渣打銀行系爭帳│
│ │ │ │ │ 戶客戶基本資料、金融│
│ │ │ │ │ 卡掛失紀錄查詢及歷史│
│ │ │ │ │ 交易明細(大甲分局警│
│ │ │ │ │ 卷二第121 至137 頁)│
├─┼────┼────────┼────────┼───────────┤
│12│童詩蘋 │童詩蘋於109 年4 │109 年5 月18日晚│1.被告柯慧瑩於偵、審陳│
│ │ │月12日某時許,於│上8 時29分許,匯│ 述(偵緝字第142 號卷│
│ │ │交友軟體「OMI 」│款2 萬1 千元至柯│ 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
│ │ │,認識Line名稱:│慧瑩之渣打商業銀│ 53至63頁) │
│ │ │孫晨曦的詐欺集團│行帳號0000000000│2.被害人童詩蘋警詢指述│
│ │ │成員,並經其遊說│4166號帳戶 │ (大甲分局警卷一第53│
│ │ │進行外匯投資操作│ │ 至55頁) │
│ │ │,致童詩蘋陷於錯│ │3.童詩蘋之內政部警政署│
│ │ │誤,而於右列時、│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地轉帳至其指定之│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
│ │ │帳戶。 │ │ 水分局清水派出所陳報│
│ │ │ │ │ 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 │ │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單(大甲分局警卷一第│
│ │ │ │ │ 211 、215 至227 頁)│
│ │ │ │ │4.童詩蘋之第一銀行存摺│
│ │ │ │ │ 影本(大甲分局警卷一│
│ │ │ │ │ 第229 至230 頁) │
│ │ │ │ │5.童詩蘋手機內通訊軟體│
│ │ │ │ │ LINE與詐欺集團對話截│
│ │ │ │ │ 圖(大甲分局警卷一第│
│ │ │ │ │ 237 至307 頁) │
│ │ │ │ │6.柯慧瑩渣打銀行系爭帳│
│ │ │ │ │ 戶客戶基本資料、金融│
│ │ │ │ │ 卡掛失紀錄查詢及歷史│
│ │ │ │ │ 交易明細(大甲分局警│
│ │ │ │ │ 卷二第121 至137 頁)│
├─┼────┼────────┼────────┼───────────┤
│13│王彥閔 │王彥閔於109 年5 │109 年5 月18日晚│1.被告柯慧瑩於偵、審陳│
│ │ │月6 日下午1 時19│上9 時1 分許,匯│ 述(偵緝字第142 號卷│
│ │ │分許,於交友軟體│款3 千3 百元至柯│ 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
│ │ │「CHEERS」,認識│慧瑩之渣打商業銀│ 53至63頁) │
│ │ │Line名稱:陳雪兒│行帳號0000000000│2.被害人王彥閔警詢指述│
│ │ │的詐欺集團成員,│4166號帳戶 │ (大甲分局警卷一第57│
│ │ │介紹其SouthernFu│ │ 至60頁) │
│ │ │tures( HK) (網址│ │3.王彥閔之內政部警政署│
│ │ │:http://zw.hsq│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wjy .com/site/ .│ │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
│ │ │login),並經其遊│ │ 局民族路派出所陳報單│
│ │ │說進行外匯投資操│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作,致王彥閔陷於│ │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錯誤,而於右列時│ │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 │ │、地轉帳至其指定│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 │ │之帳戶。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大甲分局警卷一第31│
│ │ │ │ │ 1 至313 、317 至335 │
│ │ │ │ │ 頁) │
│ │ │ │ │4.王彥閔手機內通訊軟體│
│ │ │ │ │ LINE與詐欺集團對話截│
│ │ │ │ │ 圖、交友軟體Cheers聊│
│ │ │ │ │ 天紀錄(含轉帳明細截│
│ │ │ │ │ 圖)(大甲分局警卷一│
│ │ │ │ │ 第337 至401 頁) │
│ │ │ │ │5.柯慧瑩渣打銀行系爭帳│
│ │ │ │ │ 戶客戶基本資料、金融│
│ │ │ │ │ 卡掛失紀錄查詢及歷史│
│ │ │ │ │ 交易明細(大甲分局警│
│ │ │ │ │ 卷二第121 至13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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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高偉航 │高偉航於109 年5 │⑴109 年5 月18日│1.被告柯慧瑩於偵、審陳│
│ │ │月18日晚上10時19│ 晚上10時19分許│ 述(偵緝字第142 號卷│
│ │ │分前某時許,於交│ ,匯款3 千元至│ 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
│ │ │友軟體「Paktor」│ 柯慧瑩之渣打商│ 53至63頁) │
│ │ │,認識化名:Am y│ 業銀行帳號0532│2.被害人高偉航警詢指述│
│ │ │,Line名稱:小倩│ 0000000000號帳│ (大甲分局警卷一第61│
│ │ │的詐欺集團成員,│ 戶 │ 至63頁) │
│ │ │介紹其CBI 投資網│⑵109 年5 月18日│3.高偉航之內政部警政署│
│ │ │站( 網址:https │ 晚上11時26分許│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www .cbiprot│ ,匯款6 千元至│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
│ │ │ w .com),並經其│ 柯慧瑩之渣打商│ 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
│ │ │遊說進行投資操作│ 業銀行帳號0532│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致高偉航陷於錯│ 0000000000號帳│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誤,而於右列時、│ 戶。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地轉帳至其指定之│⑶109 年5 月19日│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 │ │帳戶。 │ 上午11時5 分許│ 聯防機制通報單(大甲│
│ │ │ │ ,匯款3 萬元至│ 分局警卷二第5 至6 、│
│ │ │ │ 柯慧瑩之渣打商│ 9 至15頁) │
│ │ │ │ 業銀行帳號0532│4.高偉航手機內通訊軟體│
│ │ │ │ 0000000000號帳│ LINE與詐欺集團對話截│
│ │ │ │ 戶。 │ 圖(含轉帳明細截圖)│
│ │ │ │⑷109 年5 月19日│ (大甲分局警卷二第17│
│ │ │ │ 下午1 時5 分許│ 至49頁) │
│ │ │ │ ,匯款1 萬5 千│5.高偉航提出之轉帳明細│
│ │ │ │ 元至柯慧瑩之渣│ (大甲分局警卷二第51│
│ │ │ │ 打商業銀行帳號│ 至53頁) │
│ │ │ │ 00000000000000│6.柯慧瑩渣打銀行系爭帳│
│ │ │ │ 號帳戶。 │ 戶客戶基本資料、金融│
│ │ │ │ │ 卡掛失紀錄查詢及歷史│
│ │ │ │ │ 交易明細(大甲分局警│
│ │ │ │ │ 卷二第121 至137 頁)│
├─┼────┼────────┼────────┼───────────┤
│15│吳宗泰 │吳宗泰於109 年5 │⑴109 年5 月18日│1.被告柯慧瑩於偵、審陳│
│ │ │月18日晚上10時47│ 晚上10時47分許│ 述(偵緝字第142 號卷│
│ │ │分前某時許,於交│ ,匯款2 千元至│ 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
│ │ │友軟體「Fiesta」│ 柯慧瑩之渣打商│ 53至63頁) │
│ │ │,認識化名:靜靜│ 業銀行帳號0532│2.被害人吳宗泰警詢指述│
│ │ │的詐欺集團成員,│ 0000000000號帳│ (大甲分局警卷一第65│
│ │ │並經由Line通訊軟│ 戶 │ 至69頁) │
│ │ │體,介紹其CBI 資│⑵109 年5 月18日│3.吳宗泰之內政部警政署│
│ │ │金託管網站( 網址│ 晚上10時51分許│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https ://www │ ,匯款1 千元至│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
│ │ │.cbiprotw .com) │ 柯慧瑩之渣打商│ 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
│ │ │,並經其遊說進行│ 業銀行帳號0532│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投資操作,致吳宗│ 0000000000號帳│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泰陷於錯誤,而於│ 戶。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右列時、地轉帳至│ │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 │ │其指定之帳戶。 │ │ 聯防機制通報單(大甲│
│ │ │ │ │ 分局警卷一第65至69頁│
│ │ │ │ │ ) │
│ │ │ │ │4.吳宗泰提出之轉帳明細│
│ │ │ │ │ 、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
│ │ │ │ │ 與詐欺集團對話截圖(│
│ │ │ │ │ 含轉帳明細截圖)(大│
│ │ │ │ │ 甲分局警卷二第89至10│
│ │ │ │ │ 0 頁) │
│ │ │ │ │5.柯慧瑩渣打銀行系爭帳│
│ │ │ │ │ 戶客戶基本資料、金融│
│ │ │ │ │ 卡掛失紀錄查詢及歷史│
│ │ │ │ │ 交易明細(大甲分局警│
│ │ │ │ │ 卷二第121 至13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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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黃恩達 │黃恩達於109 年5 │109 年5 月18日晚│1.被告柯慧瑩於偵、審陳│
│ │ │月17日某時許,於│上10時49分許,匯│ 述(偵緝字第142 號卷│
│ │ │交友軟體「OMI 」│款3 千元至柯慧瑩│ 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
│ │ │,認識Line名稱:│之渣打商業銀行帳│ 53至63頁) │
│ │ │文熙的詐欺集團成│號00000000000000│2.被害人黃恩達警詢指述│
│ │ │員,經其介紹國際│號帳戶 │ (大甲分局警卷一第71│
│ │ │環球投資平台網站│ │ 至72頁) │
│ │ │ (網址:http://│ │3.黃恩達之內政部警政署│
│ │ │www .gjtz888.com│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並經其遊說進│ │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
│ │ │行投資操作,致黃│ │ 公分局文澳派出所受理│
│ │ │恩達陷於錯誤,而│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於右列時、地轉帳│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至其指定之帳戶。│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大甲│
│ │ │ │ │ 分局警卷二第103 至10│
│ │ │ │ │ 4 、107 至115 頁) │
│ │ │ │ │4.黃恩達手機內轉帳明細│
│ │ │ │ │ 截圖)(大甲分局警卷│
│ │ │ │ │ 二第117 至118 頁) │
│ │ │ │ │5.柯慧瑩渣打銀行系爭帳│
│ │ │ │ │ 戶客戶基本資料、金融│
│ │ │ │ │ 卡掛失紀錄查詢及歷史│
│ │ │ │ │ 交易明細(大甲分局警│
│ │ │ │ │ 卷二第121 至13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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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楊宜庭 │楊宜庭於109 年3 │109 年5 月18日晚│1.被告柯慧瑩於偵、審陳│
│ │ │月17日某時許,於│上9 時56分許,匯│ 述(偵緝字第142 號卷│
│ │ │交友軟體「OMI 」│款5 萬元至柯慧瑩│ 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
│ │ │,認識化名:何崇│之渣打商業銀行帳│ 53至63頁) │
│ │ │瑞的詐欺集團成員│號00000000000000│2.被害人楊宜庭警詢指述│
│ │ │,並經由Line通訊│號帳戶 │ (偵字第18293 號卷第│
│ │ │軟體,介紹其外匯│ │ 21至25頁) │
│ │ │投資網站( 網址:│ │3.楊宜庭之內政部警政署│
│ │ │http://m .ainfx│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com/),並經其遊│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 │ │說進行投資操作,│ │ 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
│ │ │致楊宜庭陷於錯誤│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而於右列時、地│ │ 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
│ │ │轉帳至其指定之帳│ │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
│ │ │戶。 │ │ 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
│ │ │ │ │ 第18293 號卷第61至73│
│ │ │ │ │ 、109 至110 頁) │
│ │ │ │ │4.楊宜庭提出之匯款交易│
│ │ │ │ │ 明細(偵字第18293 號│
│ │ │ │ │ 卷第55至56頁) │
│ │ │ │ │5.楊宜庭提出之相關LINE│
│ │ │ │ │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含│
│ │ │ │ │ 轉帳明細截圖)(偵字│
│ │ │ │ │ 第18293 號卷第27至54│
│ │ │ │ │ 頁) │
│ │ │ │ │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9 年6 月18│
│ │ │ │ │ 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1│
│ │ │ │ │ 8508號函暨檢附之柯慧│
│ │ │ │ │ 瑩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
│ │ │ │ │ 存款歷史交易明細(偵│
│ │ │ │ │ 字第18293 號卷第75至│
│ │ │ │ │ 108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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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