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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6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6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君諺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0年度執聲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君諺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受刑人王君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部分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編號4、5部分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君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108年11月11日 │108年11月23日 │109年3月3日 │├────────┼────────┼────────┼────────┤│偵 查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 度 案 號│署109年度偵字第3│署109年度偵字第3│署109年度偵緝字 ││ │498號 │498號 │第888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109年度中簡字第1│109年度中簡字第2││ │ │744號 │744號 │421號 ││ ├────┼────────┼────────┼────────┤│ │判決日期│109年6月30日 │109年6月30日 │109年9月7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109年度中簡字第1│109年度中簡字第2││判 決│ │744號 │744號 │421號 ││ ├────┼────────┼────────┼────────┤│ │判 決│109年7月28日 │109年7月28日 │109年10月3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9年度執 │檢察署109年度執 │檢察署109年度執 ││ │字第12033號 │字第12033號 │字第16948號 ││ ├────────┴────────┴────────┤│ │編號1、2部分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已執畢) │└────────┴──────────────────────────┘┌────────┬────────┬────────┬────────┐│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拘役40日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109年6月23日 │109年6月23日 │109年7月6日 │├────────┼────────┼────────┼────────┤│偵 查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 度 案 號│署109年度偵字第2│署109年度偵字第2│署109年度偵字第3││ │5633號 │5633號 │0213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109年度中簡字第2│109年度中簡字第3││ │ │898號 │898號 │151號 ││ ├────┼────────┼────────┼────────┤│ │判決日期│109年10月26日 │109年10月26日 │109年11月27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109年度中簡字第2│109年度中簡字第3││判 決│ │898號 │898號 │151號 ││ ├────┼────────┼────────┼────────┤│ │判 決│110年1月12日 │110年1月12日 │110年2月17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10年度執 │檢察署110年度執 │檢察署110年度執 ││ │字第1848號 │字第1848號 │字第3159號 ││ ├────────┴────────┴────────┤│ │編號4、5部分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6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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