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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9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9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宗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7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宗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4至7 為得易刑處分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慧娟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
├──────┼─────────┼─────────┼─────────┤
│宣   告   刑│各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各有期徒刑3年6月,│
│            │,共2罪           │                  │共15罪            │
├──────┼─────────┼─────────┼─────────┤
│犯  罪 日 期│①105年1月11日    │105年1月11日      │①105年1月12日(3 │
│            │②105年1月15日    │                  │  次)            │
│            │                  │                  │②105年1月13日    │
│            │                  │                  │③105年1月14日(2 │
│            │                  │                  │  次)            │
│            │                  │                  │④105年1月15日    │
│            │                  │                  │⑤105年1月16日(2 │
│            │                  │                  │  次)            │
│            │                  │                  │⑥105年1月17日(2 │
│            │                  │                  │  次)            │
│            │                  │                  │⑦105年1月20日(2 │
│            │                  │                  │  次)            │
│            │                  │                  │⑧105年1月27日    │
│            │                  │                  │⑨105年1月11日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585號等      │字第3585號等      │字第3585號等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24號│105年度訴字第324號│105年度訴字第324號│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13日      │106年6月13日      │106年6月13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24號│105年度訴字第324號│105年度訴字第324號│
│決├────┼─────────┼─────────┼─────────┤
│  │判決確定│106年7月17日      │106年7月17日      │106年7月17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370號                              │
│            ├─────────────────────────────┤
│            │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幫助詐欺          │幫助詐欺          │幫助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2月4日      │105年11月29日、105│105年12月26日、105│
│            │                  │年11月30日        │年12月27日、106年1│
│            │                  │                  │月8日             │
├──────┼─────────┼─────────┼─────────┤
│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6年度偵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424號等      │字第3424號等      │字第3424號等      │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472 │107年度簡字第2472 │107年度簡字第2472 │
│實│        │、2473號          │、2473號          │、2473號          │
│審├────┼─────────┼─────────┼─────────┤
│  │判決日期│107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20日     │
├─┼────┼─────────┼─────────┼─────────┤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472 │107年度簡字第2472 │107年度簡字第2472 │
│決│        │、2473號          │、2473號          │、2473號          │
│  ├────┼─────────┼─────────┼─────────┤
│  │判決確定│108年1月15日      │108年1月15日      │108年1月15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87號                                │
│            ├─────────────────────────────┤
│            │編號4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
│編        號│        7         │        8         │(以下空白)      │
├──────┼─────────┼─────────┼─────────┤
│罪        名│詐欺              │加重詐欺          │                  │
├──────┼─────────┼─────────┼─────────┤
│宣   告   刑│各有期徒刑3月,共3│有期徒刑1年       │                  │
│            │罪                │                  │                  │
├──────┼─────────┼─────────┼─────────┤
│犯  罪 日 期│①106年1月18日(2 │106年1月19日      │                  │
│            │  次)            │                  │                  │
│            │②106年1月19日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764號         │字第764號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3002 │108年度訴字第3002 │                  │
│實│        │號                │號                │                  │
│  ├────┼─────────┼─────────┼─────────┤
│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19日      │109年2月19日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3002 │108年度訴字第3002 │                  │
│決│        │號                │號                │                  │
│  ├────┼─────────┼─────────┼─────────┤
│  │判決確定│109年3月24日      │109年3月24日      │                  │
│  │日期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                  │
│            │字第5119號(編號7 │字第5120號        │                  │
│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7 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9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