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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3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吳逸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3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曹振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8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振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振龍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案件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爰參酌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受刑人所犯詐欺案件,業經原審綜合審酌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而附表編號1則為與附表編號2 至4 罪質不相同之施用毒品案件,綜合上情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 部分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逸儒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防制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1 年3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  │
│                │                    │共4 罪              │共2 罪              │
├────────┼──────────┼──────────┼──────────┤
│                │                    │107 年7 月5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7 月16日      │107 年7 月6 日至7 日│107年7月5日、       │
│                │                    │(共2 次)、        │107年7月6日         │
│                │                    │107 年7月12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499號          │第20708號           │第20708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901 │109年度金訴字第111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1號│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8 年8 月30日      │109 年9 月9 日      │109 年9 月9 日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901 │109年度金訴字第111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1號│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108 年10月1 日      │109 年12月15日      │109 年12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均否                │均否                │
│、易服勞役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575 號              │
│                │第14268 號(已執畢)├─────────────────────┤
│                │                    │編號2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
└────────┴──────────┴─────────────────────┘
┌────────┬──────────┬──────────┬──────────┐
│ 編          號 │         4          │                    │                    │
├────────┼──────────┼──────────┼──────────┤
│ 罪          名 │詐欺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6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                    │
│ 年  度  案  號 │第20708號           │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1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 年9 月9 日      │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1號│                    │                    │
│判  決├────┼──────────┼──────────┼──────────┤
│      │判    決│109 年12月15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
│、易服勞役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                    │                    │
│                │第575號             │                    │                    │
│                ├──────────┤                    │                    │
│                │編號2 至4 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2 年4 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3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