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70號

聲請準抗告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高文崇劉依伶黃龍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7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曹智皓
選任辯護人
劉有德律師(即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297號之法扶

上列被告因聲請準抗告案件,本院於110年4月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 劉有德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 劉有德律師(即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297號被告曹智皓之法扶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劉有德律師,係聲請人於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29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法律扶助法選任之辯護人,因聲請人於該案件經受命法官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訊,聲請人不服該受命法官之處分,委託辯護人代為具狀向本院聲請準抗告,經本院分案受理,案號為110年度聲字第1270號,本院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僅記載為「選任辯護人 劉有德律師」,易被錯誤認為劉有德律師係本件聲請案(即110年度聲字第1270號)另行選任之辯護人,爰更正為「選任辯護人 劉有德律師(即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297號被告曹智皓之法扶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黃龍忠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70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準抗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