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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83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高思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8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任泓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任泓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任泓愷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355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因於假釋前犯詐欺罪等案件,於假釋期間經本院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25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兩罪)、1年4 月(兩罪)、1年7月,並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嗣又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7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聲請書誤載為 2年6 月),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思大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8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