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0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劭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8月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編號1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1年1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2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編號1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1年1月」之記載顯係「有期徒刑1年2月」之誤寫,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