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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0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雷安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劭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8月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編號1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1年1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2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編號1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1年1月」之記載顯係「有期徒刑1年2月」之誤寫,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雷安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07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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