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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4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凡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4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英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英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英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分別明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 年度簡上字第59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分別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傷害罪及強制罪,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08 年11至12月間,及前揭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僅屬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刑期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傷害                │強制                │
│                │險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2日       │108年12月25日       │108年12月2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 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9 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9 年度偵緝│
│ 年  度  案  號 │字第6443號          │字第664號           │字第664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中交簡字第32│109 年度簡上字第591 │109 年度簡上字第591 │
│      │        │20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12月9日        │110年5月13日        │110年5月13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中交簡字第32│109 年度簡上字第591 │109 年度簡上字第591 │
│      │        │20號                │號                  │號                  │
│      ├────┼──────────┼──────────┼──────────┤
│判  決│判    決│109年1月6日         │110年5月13日        │110年5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
│                │第2244號(已執畢)  │第9356號            │第9356號            │
│                │                    ├──────────┴──────────┤
│                │                    │編號2 、3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43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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