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4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英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英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英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分別明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 年度簡上字第59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分別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傷害罪及強制罪,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08 年11至12月間,及前揭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僅屬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刑期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傷害 │強制 │ │ │險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2日 │108年12月25日 │108年12月2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 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9 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9 年度偵緝│ │ 年 度 案 號 │字第6443號 │字第664號 │字第664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中交簡字第32│109 年度簡上字第591 │109 年度簡上字第591 │ │ │ │20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12月9日 │110年5月13日 │110年5月13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中交簡字第32│109 年度簡上字第591 │109 年度簡上字第591 │ │ │ │20號 │號 │號 │ │ ├────┼──────────┼──────────┼──────────┤ │判 決│判 決│109年1月6日 │110年5月13日 │110年5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 │ │第2244號(已執畢) │第9356號 │第9356號 │ │ │ ├──────────┴──────────┤ │ │ │編號2 、3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 │ └────────┴──────────┴─────────────────────┘